只针对列为贪污罪被告的公务员 台湾增加“财产来历不明罪”
本报特约主笔 王扉
岛内最近颇为热闹,先是有人说要率众救走关在看守所的陈水扁,接着,“立法院”增加了“财产来历不明罪”,说是要反贪,却被媒体质疑是“山寨版”的反贪法。
扁说珍精神不正常
据台北《今日新闻》报道,民进党籍的前“立委”蔡启芳扬言,4月4日将号召群众冲破土城看守所,抢救陈水扁!但到了4月4日,蔡启芳却说,要再延后兑现。蔡启芳表示,因为各界反映4月4日是清明节,要他再找更适当的时间,他会伺机而动,只要气氛一到,就是行动的日子。他还表示,要去土城看守所救人,至少要号召5万人,到时不会偷袭,也不怕流血,要杀要剐就随当局便了。
8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将审理陈水扁、吴淑珍的洗钱等案。办案人员4日指出,陈水扁与吴淑珍将被控收贿及洗钱等罪名。而陈水扁日前称吴淑珍精神不正常,暗指珍的证词无效。特侦组对此回应说,扁想通过此举脱罪是不可能的。
民进党的要求更严厉
为了反贪,台湾“立法院”3日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列为贪污罪被告的公务员,检察官如果发现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总额异常增加,可要求其说明来历。
在讨论此修正案时,国民党团认为,只有被“列为贪污被告”的公务员,才有说明财产来历的义务;民进党团认为只要是“有定期申报财产义务”的公务员,就应该说明财产异常增加的来历。最后,民进党的提案遭到封杀。
这样的话,检察官在侦查被列为贪污罪被告的公务员时,如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异常增加,公务员本人必须就其来历可疑的财产进行说明。假如没有正当理由,不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另外,修正案还规定,这部分财物若未能说清楚来历,则视为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没收;通过的修正条文不溯及既往。
此项“立法”吵了十多年
修正案通过后,民进党认为这是“乌云罩顶的阳光法案”,并在会场拉起海报,说国民党“假阳光,真包庇”;国民党团也拉起“贪污‘总统’,全国蒙羞”的海报,讽刺民进党的前“总统”陈水扁是个大贪污犯。
据笔者了解,岛内对公务员增订“财产来历不明罪”已争议了十多年。在陈定南任“法务部部长”期间,他便有意参考香港、新加坡等地区的反贪经验,增订财产来历不明罪,但遭到“司法院”、“立法院”的一致反对。
陈水扁家族弊案爆发时,台湾检方发现“第一家庭”与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申报的财产异常增加,但当事人不说明原因。按照现行法律,检方无可奈何。2008年马英九竞选时,主动承诺若上台将推动“财产来历不明罪”入法。
民进党之所以不满,理由是“最终通过的版本”规定,只有涉嫌贪污的“被告”才会被追查,范围大大缩小。民进党说,犯了贪污罪的人,本来就应该追究他财产的来历,何必增加这个“财产来历不明罪”?民进党还坚持该法案要溯及既往。
媒体质疑是“山寨版”
台湾也有媒体指出,按照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等规定,任何现任、卸任公务员,在任公务员期间,只要是财产和收入不相当,就有说明的义务,否则就可能被认定是贪渎,可处10年以下徒刑。
有媒体甚至质疑“立法院”通过的版本,比起马英九竞选时的主张,适用范围已大大缩减,犹如“山寨版”的反贪法。
对此,台湾“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5日回应说,相关质疑不实。“立法院”通过的增订条文内容与马“总统”的主张一致,没有缩减。王郁琦表示,只有贪污罪被告才有说明不明财产来历的义务,是出于“无罪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诚如岛内官员私下所言,若香港的“财产来历不明罪”条文移植到台湾,不仅是公务员受影响,恐怕很多“立委”都要被迫“下课”。所以,最后通过的版本自然得顾及岛内实情,不溯及既往,只着眼未来的监管。毕竟,有“立法”总强过没有立法。别看绿营“立委”叫得凶,真出台“严刑酷法”,绿营“立委”也都会反对,怕的就是作茧自缚。蓝营“立委”也有同样的顾忌,只不过这次是“总统”的竞选承诺,非兑现不可。否则,“财产来历不明罪”恐怕还得再讨论10年。(来源:青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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