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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在押犯非正常死亡 应切断刑讯逼供原动力

  对话背景

  公安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祝春林在4月1日举行的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上指出,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要以解决执法过程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和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等执法突出问题为重点,推进公安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


  此前一天,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发布决定,从4月1日起至6月底在全国公安监管系统开展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主题的教育整顿活动,要求全国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深刻汲取发生在云南晋宁等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教训,认真查摆执法理念滞后、特权思想严重、法纪意识淡薄、人权观念不强等深层次问题。

  从云南躲猫猫事件到陕西中学生猝死事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成为近期新闻焦点。日前,本报记者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探讨此类事件的解决之道。

  刑诉法修订应加强对被羁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制度规定

  新闻回放

  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于3月28日公布了高中生徐梗荣猝死事件调查结果。自3月1日至3月8日清晨6时,办案人员先后在县公安局刑警队、资峪派出所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跳骤停死亡。

  而在今年二三月间,已有云南躲猫猫事件、河北顺平翟军保事件、海南儋州罗静波事件等多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

  法律摘录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记者:对最近媒体曝光的多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您如何评价?

  陈卫东:这些问题在我看来不是偶然的,实际上由来已久。这说明现行的侦讯体制、羁押体制存在着不足。这个问题必须认真反思,已经到了不得不进行改革的时候。

  记者:拿刑讯逼供来说,您觉得导致这种行为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陈卫东:我觉得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被羁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侦讯人员缺乏有效有力的外部监督。

  记者:我们有一些预防的制度,比如限制讯问时间、全程录音录像等等,但执行得并不理想。

  陈卫东:按规定,讯问到了12小时就应该让他休息、吃饭。但在实践中,没有一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这个规定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就是说如果我超过12小时,后果又怎么样?事实上没有怎么样。因此,侦讯人员就没有后顾之忧,想审多久就审多久。

  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也是非常好的制度。现在检察机关已经部分做到了,但公安机关还没有做到。再比如律师在场,在修改律师法的时候也没有写进去。目前来看,对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是不到位的。

  对权利的救济一定要在立法上加强。刑诉法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天中接受审讯的时间不能超过多少小时。我觉得,一天审讯不超过8小时是合适的,同时规定不能进行夜间审讯。另外,要严格规定法律责任,审讯如果超出时间,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用。同时也要把律师在场、录音录像这些制度建立起来。

   应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的原动力

  新闻回放

  3月30日,现任高中女生江边遇害案专案组负责人、丹凤县公安局副局长郭肇文接受央视《法治在线》栏目采访时表示,刑讯逼供是从封建社会延续下来的一个不文明的东西。现在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更应该禁止这种行为。他同时表示,刑讯逼供是一个顽症,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根除。

  记者:办案人员也知道刑讯逼供是违法的,但长期以来禁而不绝,根源到底在哪里?

  陈卫东:现在社会上,人们对刑讯逼供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包容的,认为警察是为了破案,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很多人也还信奉,犯人不打就不招。

  另外一个原因是,公安机关确实没有更多的手段去获得证据,以至于过分依赖于口供。要取得口供就要审讯,审讯不成就刑讯。口供是最省事、最便捷的手段,成本最低。只要把你关起来连夜熬你,问出来了,就是直接证据。现在很多警察也意识到了刑讯逼供违法,会砸自己的饭碗,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这样做。

  事实上,任何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可能被羁押的人。我们大概可以保证自己不犯罪,但绝对无法保障自己不受犯罪怀疑。必须树立一个观念:被羁押人员不是罪犯。因为未经审判,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必须给予正常公民的待遇。

  再一个,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的原动力。如果凡是以刑讯、欺骗、威胁利诱等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院都能够毫不犹豫地、大胆地排除,那么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也定不了案,刑讯逼供也就会得到有力的遏制。

  记者:这些事件再次凸显了修改刑诉法的必要性。为什么修改迟迟不能启动?

  陈卫东:我一直在参加刑诉法修改的讨论。现在迟迟出台不了,个中原因非常复杂。一是立法部门的立法任务非常繁重,在有些人看来,刑诉法修改跟大量的民商事立法、行政立法比起来不是那么急迫。再一个,刑诉法是除了宪法以外涉及部门最多的法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执行机关,还有辩护律师,每一个问题都涉及不同部门的协调。如果能协调还好办,协调不了只能搁置。这次刑诉法的主要改动在侦查程序部分,修改更加困难。

  应尽可能降低过高羁押率,把轻罪的犯罪嫌疑人尽量保释

  新闻回放

  2月27日,云南检方公布了躲猫猫事件司法调查结果,晋宁县在押人员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

  记者: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发出了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的通知,严禁使用犯人管理犯人。躲猫猫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牢头狱霸”的问题在一些监所依然严重地存在。

  陈卫东:在一些监所,对犯人的管理形成依托犯人管犯人的模式,设立组长、号长,滋生了牢头狱霸。特别是由于监管人员的失职,导致云南普宁的躲猫猫这类事件的发生。

  监舍的设置也不尽合理。我看过世界很多国家的看守所和监狱,他们的监舍在设计建造的时候就为有效监管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他们监舍是环形的,门都是玻璃的透明的,看守警察站在中心区,环顾四周,每个屋子都能看得清楚。同时通过电脑监控,监舍里的动向一清二楚。

  我们的监舍的设置,大都是通道式的,每个屋子安装大铁门,留一点点缝,里面见不到阳光,只有一个小口跟里面喊话,里面的人到底干什么不知道。监控的录像又不到位,容易发生躲猫猫等事件。

  此外,大家很少注意到,我们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率达到90%以上。随着犯罪案件的增长,被羁押人不断增加,看守所人满为患。而在国外,90%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保释的,不羁押。躲猫猫等事件的发生,也与过高的羁押率有关。

  记者:怎样才能让羁押率降下来?

  陈卫东:要推行取保候审。现在取保候审面临的障碍是社会监管体制不健全。社会监管不只是靠公安机关,还要依赖全社会的力量。应当考虑尽可能地降低羁押率,把轻罪、未成年人犯罪、法人犯罪、职务犯罪、过失犯罪等犯罪嫌疑人尽量保释。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将来刑期不长,逃跑的成本也比较大。

   实行“侦押分离”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新闻回放

  调查显示,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的监控设备坏了半年多,一直没有修。3月6日,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接受采访时表示,云南有30%的看守所没有监控设备,躲猫猫事件之后,政府投入1000多万元给每个看守所安装了监控系统。

  记者:看守所的经费保障、设备维护一直都有问题么?

  陈卫东:公安系统的经费投入一直是有保障的,国家也很重视。但在公安机关内部,看守所是比较不被重视的,设备陈旧老化,得不到及时更新,是一直存在的问题。这折射出社会以及有关部门对看守所的重视不够。

  记者:现在呼吁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声音很高,公众希望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中独立出来,实行“侦押分离”。目前的体制管理有什么弊病?

  陈卫东:我们看到,看守所的牌子都是“XX市第X看守所”,从来没有“XX市公安局看守所”。也就是说看守所隶属于政府,政府通过立法形式把它委托给公安机关管辖。

  这样一来,侦讯和羁押的职能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看守所是为预审服务的、提供保障的。这使得他们成为利益共同体,失去了公权力行使中彼此的监督。比如说审讯过程中超时,比如由于殴打导致受伤的不作记录,甚至更严重的不收监,这就对刑讯逼供失去了约束。

  记者: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为何一直难以施行?

  陈卫东: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可以方便侦讯。刚才说到,公安机关获取证据主要依赖口供。把看守所交出去,就会给他们获取口供带来不便。再一个,也有人担心,司法行政机关有没有能力管好看守所?人会不会跑了?另外,看守所监管人员不愿意离开公安系统,也与待遇不同有关。

  记者:看守所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可行性如何?

  陈卫东:看守所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已经讨论了很多年。现在反对的声音在我看来都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司法行政部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看守经验。早在1983年,监狱就从公安部门分离给司法行政部门了。监狱能看好,看守所为什么就不能看好?实践表明,司法行政部门完全能够胜任。

  第二,看守所划给司法行政部门后,整个人员、场所都不变,还是要依赖于目前的看守队伍,只不过是换了一个婆家,监管力量是不变的。

  第三,看守所交给了司法行政部门,一方面能有效遏制侦讯人员的刑讯逼供,同时最大化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觉得应该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考虑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

  要使检察监督人员和监管人员有效隔离,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定期轮换

  新闻回放

  躲猫猫事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有关责任人已被免职。

  法规摘录

  看守所条例第41条: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看守所条例第46条: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人犯揭发、控告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记者: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但也出现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这是为什么?

  陈卫东:检察室就设在看守所,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监管人员工作在一起,久而久之出现了“同质化”的现象。看守所也把他们当成自家人,甚至看守所的一些福利待遇他们也跟着享受。我们通常讲距离产生美,现在这种零距离不但没有美,而且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样一种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记者:应该如何完善检察监督措施?

  陈卫东:检察监督不能只是听汇报,要深入到监管和审讯的过程当中。比如说,能不能使整个审讯过程都在检察人员的监督之下?不一定要亲自到场,有监控设施就可以。另一方面,必须使检察监督人员和监管人员有效隔离,尤其不能使他们“同质化”。最高检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同时,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要定期轮换,不能一个检察官在一个看守所一干就是三年四年。(袁祥 王逸吟)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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