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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开枪杀人警察获死刑 律师称判极刑因民愤大

蒙自民警吉忠春杀人案今日一审宣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判赔10万;吉忠春表示要上诉。

  蒙自民警吉忠春杀人案今日一审宣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判赔10万;吉忠春表示要上诉。


  杀人民警一审判死 赔偿10万

  吉忠春当庭表示要上诉,家属对判决表示满意

  备受关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案终于告一段落,昨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吉忠春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死者潘俊的家属对此表示满意。

  红河州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吉忠春身为警察,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该被认定,当庭表示要上诉。

  宣判现场:死者家属大叫“判得好”

  昨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艳阳高照,但进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的人们却心情沉重。备受关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案一审宣判,吉忠春被判死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记者8点10分进入大法庭时,能容纳两百多人的法庭内已有许多旁听人员入座。8点30分左右,死者家属因不服从警察对座位的安排,大声叫嚷,一度与被告人吉忠春家属发生口角。8点38分左右,法庭已经座无虚席,法庭外也再次传来吵闹喧哗声,法庭内的气氛比较紧张,双方剑拔弩张。

  9点左右,死者潘俊的妻子、原告许馨月戴着墨镜,与潘俊亲属一起昂首入庭。听到判决结果后,法庭上响起了一片潘俊亲朋好友的掌声,有人甚至大叫“判的好”,被审判长当即制止。吉忠春回答法官“对判决有何意见”的提问时表示,自首情节没有被认定自己有意见,将上诉。许馨月表示不上诉,潘俊父亲则说“判的好”。

  被告律师:吉忠春有自首情节

  判决完毕后记者采访了吉忠春的辩护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嘉兴。他表示判决结果有些出乎意料,认为此案判决结果应在无期徒刑到死缓之间。理由如下:一是吉忠春有自首情节但红河州中院未认定,不合理。毕竟吉忠春开枪后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到达后他又主动上前反映此事。二是枪里还有三发子弹,吉忠春在公安机关到来后有主动交枪情节。应视为自首。

  张嘉兴同时表示,上诉的将主要是刑事部分。至于民事部分,考虑到双方的过错划分,再加上公安机关的赔偿,共计65万元的赔偿过多。

  原告律师:被告判死刑“很意外”

  原告代理律师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表示,这样的判决既是意料之中,还是意料之外。意料之中的是,庭审中发表的代理意见,法院大多都采纳了,作为代理律师,感到比较高兴。意料之外的是,原告方并不主张复仇,且外界舆论多倾向于吉忠春,媒体也作了很多有利于吉忠春的报道,但是一审法院还是给吉忠春判了极刑,这是万万没有想到的。

  总体对这样的判决,李春光称还是感到比较满意。之所以在起诉书上提出98万元的民事索赔,是当事人提出的,"结合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根据被告实际可执行能力,我认为10万元的赔偿还是可以接受的,这与蒙自公安局事先赔偿的55万元没有关系,马家爵案民事赔偿只拿到2万元。"

  被害人潘俊的妻子许馨月及家属均表示对判决满意,“我们只求杀人偿命,刑事部分满意了,民事部分可以忽略。"

  聚焦庭审

  关键词:自首

  法院:自首情节不能成立

  3月24日庭审现场,吉忠春辩护律师曾指出,此事件最初是由于死者潘俊先对吉忠春进行辱骂和殴打,才导致吉忠春有过激的行为,同时吉忠春在事发后主动把枪交与他人保管并报警,有自首情节。吉忠春也表示,案发后自己一直在现场等待着警察的到来,警察来后,主动坦白"人是我杀的",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属于自首。

  而一审法院则认为,吉忠春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吉忠春醉酒驾车,在倒车时险些碰撞潘俊停放的车辆,过错在先,潘俊看到两车的情况后,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而与吉忠春发生吵打,也有一定的过错,吉忠春归案后虽认罪态度好,并表示用其一辆轿车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当庭提出吉忠春自首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此,记者采访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伍开国律师,伍开国认为,自首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公安机关还不了解案情,嫌犯主动投案交代案情的,二是公安机关知道了案情,也清楚了是谁干的,但是不知道嫌犯的去向,嫌犯主动投案的。结合此案的情况,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吉忠春才称是自己干的,这种情况,只能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主动坦白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与法律规定的"有自首情节的,应该从轻处罚"是有一定区别的。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刘爱国认为,吉忠春不具备自首的条件,首先他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没有控制能力,也没办法赶到公安局,其次报警电话也不是他打的,所以谈不上自首。

  关键词:鸣枪

  法院不采纳吉忠春曾鸣枪示警

  庭审现场,吉忠春曾在庭上为自己辩护,自己当时一共开了4枪,其中第一枪打向受害人左前方的地面,在间隔一段时间后才连开三枪,打中受害者潘俊,而其开第一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冲过来殴打自己的潘俊进行鸣枪示警。

  一审法院认为,吉忠春关于潘俊先动手打他,他鸣枪示警无效后才开枪射击潘俊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张嘉兴提出的潘俊有严重过错,与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键词:赔偿

  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被害人潘俊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抢救费5000元,丧葬费11442元,死亡赔偿金229920元,被抚养、赡养及抚养人生活费328763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共计980125.00元。

  法院一审判定,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吉忠春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的交通、住宿费以及潘柏良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根据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能力,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酌情判处,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赡养及抚养费,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判令吉忠春赔偿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经济损失10万元。

  对此伍开国律师认为,1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些少,根据相法律规定,吉忠春个人至少要赔20万元以上。

  公安局赔55万 为管理不力“买单“

  在庭审之前,蒙自县公安局曾与私下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者家属55万元。对于公安部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的这55万元赔偿,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在昨天的审判中法院认为,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潘俊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基于其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致被告人吉忠春在非公务时间持有枪支,并持枪杀人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不能视为代被告人吉忠春赔偿。因此,被告人吉忠春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嘉兴关于"被告人吉忠春所在单位蒙自县公安局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应视为代被告人吉忠春赔偿"的代理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以采纳。

  震序律师事务所伍开国律师表示,整个事件确实反应出蒙自公安枪支管理有漏洞,作为管理有漏洞造成吉忠春酒醉杀人这一后果,蒙自公安局自愿地、适当地拿出一部分给予受害者家属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只是这些钱不是私人的,而是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有些讲不过去。严格地讲,要追究蒙自公安局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这跟持刀杀人,不能追究卖刀的商场是一个道理。吉忠春的行为只能算是个人行为,不能算职务行为,蒙自公安没有义务为吉忠春负担赔偿,在法院没有判决赔偿的时候,蒙自公安局私自拿纳税人的钱来替吉忠春还是不可取的。

  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刘爱国也认为,蒙自县公安局的做法欠妥,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索赔在程序上应该是受害者家属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吉忠春没有赔偿能力,作为枪支管理存在漏洞造成的这一后果,家属可以单独将蒙自县公安局列为起诉对象,向蒙自县公安索赔差额。

  关键词:量刑

  律师:判极刑是考虑社会影响

  昨天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吉忠春犯故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的判决是否适当?对此伍开国律师认为,吉忠春身为一名警察,酒后连开三枪致人死亡,无论是手段、情节,还是社会影响都非常恶劣,一审死刑还是比较适当的。刘爱国律师则认为,该案之所以判处吉忠春极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考虑到了社会影响,换作一般人,可能不是这个结果。

  案情回放

  2月13日晚,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男,汉族,43岁,二级警督,属于配枪范围人员)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私家轿车于当晚9时30分许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找朋友办事。倒车时,差点撞上住户潘俊(男,41岁,生前系南方电网红河供电局九千岩硅铁厂厂长)的轿车,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发生的肢体接触使吉忠春鼻子流血,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击中潘俊,潘俊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24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记者 汪艳霞 (庭审现场部分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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