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4月16日电 (记者田豆豆)驾驶证丢了却还在开车,车辆年检标志没贴到指定位置,新手上路却没贴“实习”标志,乘车人忘了扣安全带……以往遇到这种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可罚可不罚,罚了让群众埋怨,驾驶员赔点笑脸就不罚又显得法律太有“弹性”。
从今年5月1日开始,这种情况将不再出现,因为《湖北省部分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警告教育放行暂行办法》从此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交警对2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教育、不罚款”,也不扣分。
据悉,这“20条”中涉及机动车的有9条,机动车驾驶人的有3条,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的有8条。其中特别“人性化”的是,机动车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机动车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却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经核实后一律教育放行。
但是,为防止驾驶人反复违法,恶意违法,该《办法》还规定了“事不过三”的原则。即每次教育放行时,执勤民警还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填写《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的“警告”一栏前打上“√”(不罚款),“警告”处罚也将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因同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被处以三次书面警告处罚的,第三次被“警告”后,违法信息系统将直接按法定标准计入罚款处罚一次,依次类推。
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马国宪表示,出台这一办法是为了兼顾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消除交警执法的负面影响。他透露,目前湖北省交警总队对交警执法的业绩考核中规定,教育放行的执法行为应占到各单位执法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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