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火热进行 哪是亮点哪有不足备受瞩目 本报记者对话权威行政法专家
“救灾条例”最终会以何种面貌出现
对话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 杨建顺
本报记者 杜晓
对话动机:当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危机突然袭来时,措手不及还是从容应对,效果大不相同。自2003年SARS危机以来,我国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有了长足进步。
这份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有哪些不足?记者与我国行政法学界著名专家杨建顺的对话由此展开。
对话
记者:据我所知,我国救灾方面不是没有法,像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等,在已经发生的灾难性事件中,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专门制定救灾条例的必要性有多大?
杨建顺:当然有必要了,出台救灾条例的积极意义非常大。尽管我国在救灾方面已经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整体的救灾法律体系架构中还是有所欠缺,从法律的完整性、系统性以及有效性角度来考量,的确需要一部专门的救灾法规。
集权式救灾体制建构得非常不错,但由民政部门承担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很可能出现权责模糊问题
记者:征求意见稿特别受舆论关注。一种普遍的观点是,理顺救灾管理工作体制应当是这部条例的重中之重。征求意见稿是这样描述的: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明确,在中央层面,由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救灾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救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对此,您有何评价?
杨建顺:通常来说,在灾害发生的时候,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突发事件,都需要有一个高度集中的权力源作为指挥中枢。如果权力源缺乏足够的权威,那么就无法应对救灾工作中瞬息万变的状况。即便已经建立一系列的应对机制,也会因为缺乏权力源的调度而失效。比如,有时会出现相关负责人因为“做不了主”需要“请示一下”,而延误了救灾的最佳时机。
征求意见稿为救灾工作设计了一种集权式的体制,反映了救灾工作本身所要求的规律性。我觉得这一救灾体制是针对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权限不清,权责不明等提出的,建构得非常不错,使救灾工作的责任性和救灾体系的运转有了保障,符合救灾的特点和救灾工作自身的规律性。
但是,进一步分析便会发现,这恰恰也是征求意见稿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其中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过于笼统了,在后面的法律责任中也没有提及,这对此制度落到实处是不利的。没有相应的责任、程序机制和标准规范,就有可能导致首长负责制落于空泛。
记者: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到,将由民政部门承担国家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对此,舆论对于减灾委员会能否真正地发挥作用,能否调度和协调各个部门是存在疑问的。您是怎么看的?
杨建顺: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由民政部门来承担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就有可能导致减灾救灾工作中一直存在的权责模糊问题出现。如果民政部门是负责具体工作的,那么权、责是归民政部门还是归减灾委呢?在后面的法律责任中同样没有规定。至少从立法层面来看,与权责一致原则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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