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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亮点多 无故不上课教师应与监护人联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发展,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危害。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引导其健康成长,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2009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条例着眼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结合银川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内容、方式方法、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亮点很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刑事案件总量逐步下降未成年人犯罪却在增长

  据记者了解,截至2007年,银川市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达315282人,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不够,校园安全有待加强,网吧等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等。据了解,2007年以来,银川市刑事案件总量逐步下降,但全市抓获的未成年人作案人员数量却在增长。2007年,全市共抓获135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18岁以下作案人员达到224人,较2006年同期上升了38.3%,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特征越来越突出。据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失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爱,同时社会各界也没有完全发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用。

  2008年3月,银川市团委向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银川市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提议》,经过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专门研究和讨论,将其列入了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条例的起草工作最初由银川市团委承担,同时成立了以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及研究生为主的起草小组,这也是银川市在地方立法中首次大胆尝试由第三方承担法规起草工作。

  为了让条例具有地方性且具有可操作性,该起草小组多次深入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展开调研,银川市团委作为具体牵头和承办单位,分别组织律师、青少年家长、学校、社区等召开了5次意见征求会,征集到各类意见建议117条。银川市团委和专家起草小组还向全市中小学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还大量查阅和搜索国内外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资料、文献,做了精心准备。

  隐患校舍不得继续使用上网场所安装监控设备

  据银川市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条例中不少条文都来源于发人深省的现实案例。

  在“学校保护”章节里明确提出“未成年人无故不上课、逃课,学校或教师不得放任不管,应加强教育,并与其监护人联系”。该条例就是针对近年来不少在校学生,尤其是毕业班学生毕业前存在懒散状态,一些升学无望的学生甚至无故逃课、自暴自弃、酗酒闹事,在给自身带来伤害的同时,还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等现实问题。

  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定期检查校舍,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校舍,不得继续使用,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文化行政执法缺乏证据的状况,条例还特别列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录存监控录像资料,经营者不得擅自删除或编辑监控录像资料,监控录像资料可作为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给予处罚的依据”。

  每年银川市各级教育部门在寒暑假都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学校不能占用学生假期时间进行补课,但还是有学校偷偷补课,条例中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学生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进行补课,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正常教学计划而需补课的,需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去年,银川市一家经营场所发生的女童坠楼事件给各大经营场所在设置警示标志方面敲响了警钟,针对这类情况,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教师不得随意责令停课图书馆博物馆免费开放

  学校和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该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拒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以各种形式按学习成绩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条例规范了学校保护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规定了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生活、就业指导教育,培养未成年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和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律、自信,指导他们学习自我保护的技能,增强抵御各种灾害、伤害侵袭的意识和能力,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守:不得随意责令未成年人停课;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组织教学和其他活动时,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对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救护,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对国家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责和社会应负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未成年人发展情况,设立未成年人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未成年人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的场所和发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文化艺术事业。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正常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公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体育馆(场)、科技馆、影剧院、文化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社会组织所有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保障对未成年人开放时间,并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动物园、植物园等公益性场所及其设施,对未成年人和由学校集体组织的参观、游览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条例强调,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内容、情节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阅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视、录音、录像、图书、报刊、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创办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免费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未成年人无故不上课、逃课,学校或教师不得放任不管,应加强教育,并与其监护人联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录存监控录像资料,监控录像资料可作为处罚依据

  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学生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进行补课,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正常教学计划而需补课的,需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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