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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诽谤行为非刑事化利大于弊

  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文揭露家乡政府违法征地而遭当地公安派人跨省抓捕并拘押一事刚落下帷幕,媒体又曝出内蒙版的“王帅案”。这一回,当事人吴保全因在网上批评内蒙古鄂尔多斯土地强征问题而被当地法院以“诽谤他人及政府”的罪名判了两年刑。

  稍有点儿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简直就是闹剧!然而,这样的闹剧却在我们这里不停地上演,“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等数不胜数。这些案子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地方官员滥用诽谤罪压制公民正当的批评,侵犯其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但是,到底该如何遏制官员频繁滥用诽谤罪的行为呢?

  我的建议是将“诽谤”行为非刑事化。也就是说,不再视任何“诽谤”为刑法上的犯罪,而仅仅把它当作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将“诽谤”行为定性为“犯罪”,可能有利于惩罚行为人,但是人们的言论将不得不小心谨慎,甚至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大受限制。那么,在对诽谤行为人课以重罚和言论自由之间,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也许有人会说,当然应当选择前者,因为言论自由不意味着没有限制。是的,任何自由都有限制,但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受到各国宪法的普遍保护(包括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对于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自由永远是原则,而限制永远是例外。它意味着,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需要慎之又慎;任何不利于言论自由的措施,都应当尽量放弃。

  必须承认,将“诽谤”定性为“犯罪”的做法具有相当大的限制言论自由的潜在危险,尤其是当这种罪名适用于对公职人员的批评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尤其是批评政府的言论),一些国家,比如美国(联邦层面)、新西兰、加纳等国,已经对“诽谤”行为非刑事化了,只将其作为民事侵权对待。

  有人担心,“诽谤”不再被定性为“犯罪”,会不利于震慑那些诽谤普通公民的行为人,甚至会助长诽谤普通公民的侵权行为。实际上,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因为受害者通过民事侵权诉讼完全可以获得适当的救济,尤其是可以通过请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并遏制诽谤行为。况且,那种以惩罚或震慑为目的的刑罚理念已经有些落后,现代刑罚更多的是以帮助或矫正为目的。再说,即便是保留诽谤罪的我国,对诽谤普通公民的行为适用该罪的案例也很少,在其他国家更寥寥无几。

  也就是说,在保留诽谤罪的地方,它更多的是被用来惩罚那些诽谤公职人员的行为者,而很少被用来惩罚诽谤普通公民的加害人。看来,废除诽谤罪之后,对打击以普通公民为加害对象的诽谤行为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这种说法站得住脚的话,废除刑法上的“诽谤罪”将是一个利大于弊的明智之举,因为这样至少可以褫夺官员滥用该罪的机会,让他们无法再以惩罚诽谤罪之名行压制公民言论之实。

  废除这个罪名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一些官员可能会借用其他罪名滥用权力和压制言论。这完全可能,但我们应当认识到,没有哪个措施能够单独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遏制权力滥用需要多个措施,需要它们同时发挥作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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