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娜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案情简述程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一份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婚庆公司提供“婚庆一条龙”服务,但是在婚礼仪式举行时,婚庆公司的录像机出现故障,未拍到重要的婚礼场景。
程先生的太太埋怨他没有把婚礼办好,程先生很恼火,咨询如何维权?能让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吗?
潘强、王娜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规定,不仅程先生有权起诉婚庆公司,而且程太太也有权起诉婚庆公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由于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程先生具有人生历史意义、不可再现的婚礼场景未能保存,由此程先生在精神上受到损害是任何一个有生活经验的人都可以想到的。程先生要求婚庆公司赔偿因侵权而受到的精神损失理应得到支持。当然,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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