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张景勇 邹声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这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修改议事规则。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共分7章36条,包括总则,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附则。
修改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根据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对原有的一些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实行了20多年的常委会议事规则也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将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议事规则在细微的字里行间中发生着重大变化,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这样评价。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明确了会议的发言规则,规定了每人的发言时间,以确保议事“不跑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这样规定可以提高议事效率,使会议发言更加有秩序。”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说。
原来的议事规则规定:“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则改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这一修改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就是这样做的;二是提供任免的理由,也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任免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说。
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修改后的议事规则规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原议事规则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这次修改时也删除了“必要的时候”这个条件。修改后的议事规则还对列席人员的发言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对列席人员参与讨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让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这也是议事规则的一个重要进步。”徐显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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