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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完善保障妇女权益规定 具体界定“性骚扰”成亮点(图)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还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派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被有关专家评论为部分条款针对性很强,主要有四大亮点:硬性指标保障女性参政议政权;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女性享有同等“村民待遇”;禁止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在这四大亮点中,规定具体界定“性骚扰”又成为了亮点之中的热点,尤为引人关注。

  女性遭“性骚扰”多但投诉少

  近年来,“性骚扰”现象不断增多并逐渐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有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到过黄色笑话,30%的女性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性骚扰”。

  在“性骚扰”发生地的调查中,发生在公交车、电梯、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占40%,职场占35%。此外,还有个别女性在学校时曾被教师骚扰。

  而面对“性骚扰”,有60%的女性心里非常不舒服,但选择沉默;30%的女性当场反抗,但只停留在语言层面;只有不到10%的女性选择报警并要求严惩骚扰者。

  据沈阳市妇联工作人员介绍,妇联平时接到的妇女维权举报以“家庭暴力”为主,“性骚扰”举报则少之又少,但这并非因为“性骚扰”发生较少,而是因为绝大多数女性不愿选择公开举报,能忍则忍,这也正是“性骚扰”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另外,“性骚扰”行为不容易界定,取证存在困难,也是造成此类投诉较少的原因。

  细化“性骚扰”具体表现形式

  据了解,在2005年12月我国通过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虽然该法对“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其对“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使得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并不强,较难把握。

  此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则在惩治“性骚扰”问题上进行了细化,其具体规定是: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谷志伟认为,该《规定》在法律话语层面上界定了“性骚扰”概念,规定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都属于禁止之列。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不仅是地方配套细则的关键,也是关于禁止“性骚扰”立法的突破,这是一种进步,比起国家的上位法来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禁止“性骚扰”不能一蹴而就

  性骚扰,是一个古老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它既包含道德考量又包含法律约束。一些法律专家和社会学者在肯定“性骚扰”立法进步的同时,也对从根本上解决“性骚扰”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

  谷志伟律师表示,虽然《规定》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是一种进步,但是也并非没有局限性。因为女性的“性骚扰”维权案件,举证是关键也是难点所在。在《规定》所确定的“性骚扰”的五种形式中,如果是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的“性骚扰”行为,证据是容易留存的,而对于语言、肢体行为,被骚扰者举证是很困难的。

  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对性骚扰者的法律界定上,究竟什么程度的骚扰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性骚扰”,判定后法律的惩治措施是什么,处罚金额是多少,是否应该拘留,都还需要法律上再做进一步的界定。

  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认为,“性骚扰”是全球性的问题,其中掺杂了诸多因素,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立法禁止“性骚扰”不可能一蹴而就。禁止“性骚扰”应重在预防,而后是惩罚。禁止“性骚扰”不仅要仰仗法律,更需要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干预,对于预防“性骚扰”的发生十分必要,建构完善道德体系迫在眉睫。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博士生导师王利民认为,在立法上细化“性骚扰”的概念界定并予以禁止,无疑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很多时候,实施性骚扰者往往有着职务权力的背景,甚至关系到性别弱势者的就业权利。在此情形下,受害者想在这样的事情上“较真”,所面临的压力将不仅仅来自于法律。也只有在性别歧视和公平就业歧视两方面都能对受害者进行实质性保护的情况下,反抗“性骚扰”的人才能“腰板”更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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