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
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60日。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