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续期问题 不会自动解决
◎范大中 国企职员
每个人在购买商品房时都会被告知,所买的房子只有70或50年土地使用权,但很多人对此不太在乎——70年太遥远了,70年后谁知道自已在干什么。立法者也似乎抱着同样心思。
据《京华时报》4月27日报道,1989年青岛开发区开始建设第一批商业化住宅小区,由于当时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便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上大胆尝试,设定了20年土地使用期限。按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香江路2号东小区的楼房将于今年6月到期,这个小区将成为共和国历史上首个土地续期的样本。
可想而知,“突如其来”的青岛阿里山小区土地续期问题是如何的让人慌乱。面对媒体,当地政府部门选择了沉默,土地和房管部门自封其口,称在没有明确的国家政策出台前,一律不接受采访。今年6月前可能有国家政策出台吗?时间太仓促了,几乎不可能。
回避阻挡不了6月的如期而来,商品房土地使用期满后将会怎么办?要交费吗?交多少?需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吗?再签又得签多少年?对物权法中的“自动续期”又将作出什么样的法律解释?同一楼盘有人愿意续期有人不愿意续期又该怎么办?不愿意续期的个人私有房产又会怎么处置?一系列问题都牵涉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可箭在弦上,还能拖延几天?
现实注定不能要立法者在一个月之内拿出法律方案。但是继续把头埋进沙堆无疑是开了法律尊严的玩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还要不要执行?
今天的尴尬局面得归咎于我们太过于喜欢搁置问题,总偏爱把看起来在鼻尖之外的难题留待未来去解决,然后宣称这是历史问题,留待后人去处理。可是,又有什么问题是历史可以自行解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