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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野蛮拆迁花样翻新 夜袭常有威逼时有发生


  内蒙古一些地方野蛮拆迁花样翻新 
 

  本报记者 贾立君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接连发生的几起野蛮拆迁事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据当地媒体报道,呼和浩特市一家属楼4月2日遭强行拆迁时,56岁的残疾人赵勇被拆迁人员砸伤;包头市一家房地产公司3月29日凌晨用铲土机拆除某家具生产厂房时,致屋内一名20岁男子死亡;开发商威逼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于志明拆迁房屋,几名持刀者3月22日闯入于家殴打主人、砸碎玻璃……

  时下,大地回春,基建开工,违法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又开始抬头。

尽管各地政府采取措施规范拆迁程序,但总是难以治其流弊。

  野蛮拆迁手段翻新

  尽管各地政府采取措施,规范房屋拆迁程序,但野蛮拆迁行为却总是逍遥法外,而且花样不断在翻新。

  内蒙古近日这几起野蛮拆迁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现象。

  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治理违章建筑,在群众施工的时候明知有些建筑不合法也不过问,更不依法警告。而一旦群众冒着大风险、投入血汗钱的房屋拔地而起,相关部门则以“整顿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等名义,抽调各部门人员,数十辆小车和大型挖掘机械浩浩荡荡前往拆房。在与群众强烈冲突中,顷刻间,违章建筑“灰飞烟灭”。拆房者“凯旋而归”,百姓哭天喊地。

  包头市一位农民告诉记者,当他看到自家刚刚建起的二层小楼被夷为平地时,一下子瘫倒在地,“就像地震了一样,我的楼房瞬间就不见了。”他扶着残垣断壁哭诉道“这可是我几十年的血汗钱呀!”

  近年来,夜深人静、天气恶劣情况下,民房突遭大型机械摧毁的事件不在少数;打手恐吓、棍棒相加,威逼群众拆迁房屋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政府部门与开发商“联动”或开发商暗自“偷袭”等推房现象层出不穷。

  责任追究难治霸行

  野蛮拆房的霸道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也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导致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可是对此恶劣行径,却一直难以予以严厉惩处。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裴真宏说:“现在的野蛮拆房太多了。”实施方往往是拥有权利和资产的强大团体,遭受损失的一般是普通百姓;而且,在此过程中大多是“开发商在前”、“政府在后”,老百姓处于弱势。她建议,受损者一定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是,一些群众表示,开发商有“靠山”,群众“一没钱、二没人”;再者,自身文化程度低,不会写诉状,即便给律师讲述也往往说不清楚,而且复杂的司法程序让人“耗不起时间”,官司很难打赢。

  有关人士表示,现在即便是受损群众把野蛮拆迁方告上法庭,但因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多以民事索赔方式处理,很少诉诸刑律。所以,对野蛮拆迁实施者的处罚往往较轻,甚或无法追究责任。因为,物权法颁布后,由于我国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已于2007年10月停止执行。眼下,最为关键的是要有能够从源头上威慑野蛮拆迁行为的法律条文。为此,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新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家立法可杜流弊

  野蛮拆迁不仅损害群众利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甚至还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追根溯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令此劣行弥久难改。

  其一,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少群众反映说,政府部门强行拆迁有时比开发商还野蛮。

  对于政府部门强行拆迁群众违章建筑行为,有关人士认为,尽管群众贪图利益搞违章建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政府部门提前不制止的态度有失职嫌疑,强行拆迁措施又太过分,无异于开发商的野蛮拆迁;若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政府部门的强行拆迁行为,更加恶劣,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也有损政府的形象。

  其二,开发商不择手段损害群众利益以降低成本,有的还拥有房屋拆迁资质,可直接实施拆迁行为。

  有关人士表示,开发商强行拆除民房只需付出少许赔偿便可了事,之后就能“运作”牟取惊人暴利。有报道说,一老妇上街买菜的工夫,住房便被夷为平地。一些开发商还拥有房屋拆迁资质,政府确定开发后往往由其具体实施拆迁、补偿事宜。如此“权利一体”,他们难免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不择手段拆房。让开发商“越俎代庖”无异于“请狼放羊”。

  记者采访中,各界人士纷纷表示:野蛮拆迁行为不严惩,无以平民愤;不仅亟须国家出台新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且须有严厉制裁野蛮拆迁实施者的法律条文。

  首先,新法规要对政府部门加强约束。拆迁矛盾大多集中在补偿问题上,多数老百姓实际上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以人为本,切实保证群众利益,事先要安排好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对于政府部门的强行拆迁行为,尽管有时是群众违章,但也说明政府此前的工作不到位,过分的强拆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也有损党和政府形象。因此,新规应要求政府部门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并采取相关措施。

  同时,新法规要防止开发商权力放大。以往,一些地方政府把拆迁事宜全权交由开发商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孙宪忠认为,这是不科学的。新的拆迁条例应对拆迁程序进行规范,将开发商主导拆迁模式变为政府主导模式,以防开发商的权力过大。

  另外,新法规要严惩野蛮拆迁实施者。

  有关人士表示,制止野蛮拆迁行为,不管是法律角度还是行政手段,都需要政府首先担当责任、履行职能。

  呼和浩特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邱扣几说,房屋拆迁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客观要求。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利益上“谁多谁少”是矛盾的焦点、工作的难点、各界关注的热点。

  邱扣几说,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十分重视相关法规政策建设,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补偿管理机制。但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有些“不适应”拆迁现状的问题日渐凸显,也存在一些法规政策相对滞后、对特困被拆迁户的住房保障扶助力度不够的问题。这就要求管理部门结合市情、民情,以补偿安置为抓手,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落到实处。合理调整拆迁补偿标准,科学协调利益关系,既反对恶意压低补偿标准,也反对漫天要价;既反对野蛮拆迁,也反对拒不搬迁,做到依法、文明、和谐拆迁。

  包头市市长呼尔查表示,拆迁工作一定要以人为本,只有把提高拆迁地区群众生活水平、维护好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把好事办好。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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