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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行开平案:海外诉讼成打击贪官外逃模式

  CCTV《新闻1+1》5月8日播出《贪官美国获刑,海外追逃新模式》,以下为节目实录:

  开平案两名涉案行长在美国被判刑,中国外逃贪官首次在国外被治罪,二十多年的有期徒刑归还4.82亿美元,重刑之下将会对外逃贪官起到怎样的震慑作用?国外定罪又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面对外逃贪官难题,引渡、劝回、遣返,各种司法合作形式应运而生,却依然困难重重,困境下,我们还需怎样的努力?《新闻1+1》为您解析。


  主持人(王跃军):

  您好,欢迎收看今天的《新闻1+1》。

  4.8亿美金相信对于许多人来说绝对是一个天文数字,但就是这样一笔天文数字的资金却被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先后三任行长非法转移到了境外,而且这三位行长也潜逃到国外。两年前,其中一名案犯被遣返回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日前另外两名主犯在美国被判入狱25年和22年。在海外定罪量刑是否可以作为打击外逃贪官的一种模式呢?今天我们请来了国际刑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黄风教授来为大家解读和分析,欢迎您黄教授,首先我们先一起来看一看开平案件的始末。

  (播放短片)

  解说:

  美国拉斯维加斯一个地方法院6号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前负责人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同案被判有罪的两人配偶分别获刑8年。除了上述判决外……

  许超凡、许国俊,现在在网上搜索到的只有这两张模糊的照片,就是这两人连同之前被遣返回国的余振东制造了曾经震惊全国的开平案。开平案是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涉案金额高达4.8亿多美元,此次开平案两名主犯在美国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的重刑,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

  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在一次全行数据信息整合时发现,高达数亿美元的款项不翼而飞,中行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曾经担任中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的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把4.8亿多美元的银行资金转移到海外,案发后,三人逃至美国,与先前假结婚、移民过去的妻子碰头,我国司法机关于2001年11月15日立案后,即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依据此前签订的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向美方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2002年12月,主犯之一余振东在洛杉矶被警方抓获。在美国接受审判后,经中美协商,2004年被遣返回中国,后被判刑12年。2004年,许国俊在美国堪萨斯州的一个小镇被捕,随后许超凡也在俄克拉何马州被捕。2005年,中国公安部、司法部与美方协商对二许的遣返工作,并与两名犯罪嫌疑人当面沟通,但遭到两人的拒绝,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宣布,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二许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去年8月,美国地区法院裁定,二许以及两人的妻子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欠款等罪名成立,而此次判决二许入狱是美国方面的第一次量刑。

  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资料显示,2001年许超凡和许国俊一行由拉斯维加斯进入美国后,曾多次出入拉斯维加斯多家赌场和酒店,并购买了大量赌博筹码,除了利用赌场洗钱之外,二许还挥金如土,美国司法部门扣押的物品清单上就有劳力士、伯爵、卡地亚、古奇等顶级名牌手表15块,另外,两人在加拿大还有三处豪宅,价值分别达96.3万、100万和110万加元,针对这起案件,美国助理司法部长兰妮布鲁尔在新闻公报中称,对于在各自过滥用金融系统,随后采取欺诈手段潜逃美国,用非法所得过富裕生活的外国人,我们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为“开平案”主犯,为何国内判得轻?

  主持人:

  黄教授,刚才我们从片子当中了解了一下开平案件,开平案件里面三个主要的案犯是先后的三任行长,但是第一任像余振东两年前被遣返之后判处了12年的有期徒刑,而这两个,二许却是被判了25年和22年,但是在美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差异?

  黄风(特邀观察员):

  实际上余振东和二许,他们三个人受到的指控都是一样的,他们在美国受到的主要是五项罪名的指控,以欺诈方式获取金钱、非法转移资金、洗钱,另外两项是移民法的罪行,就是采取欺诈手段获取签证、旅行证件。

  主持人:

  为什么有的是遣返,有的是在国外量刑?

  黄风:

  余振东之所以只被判了12年,二许被判了22年、25年,是因为余振东获得了宽大处理,余振东在美国刑事诉讼当中,第一,他认罪,全部承认五项指控,第二,他表示愿意接受遣返,回中国和中国的司法机关合作,共同查清案件事实,所以他得到了宽大处理。在美国有一种特殊的制度,叫做辩诉交易,如果你认罪,检察官可以减轻对你的指控,比如余振东这个案件,指控他五项罪行,你认罪的话,我可能就选择一项比较重的来指控你,其他几项给你免了,这样获得的刑法也比较轻。

  主持人:

  二许实际上可以面临一个比较轻的刑法,他为什么不遣返回国,自己不愿意回来?

  黄风:

  二许没有选择余振东这样一种模式,我想可能是他们有比较重的顾虑,这种顾虑可能是对回国以后所受到的审判、面临的刑罚,是不是可能会面临死刑,是不是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二许”美国刑满后,仍面临引渡回国受审

  主持人:

  应该说像这样的一些案件,大家非常地关注,实际上二许案件已经经历八年的时间,为什么会经历这么长时间呢?接下来我们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

  洪教授,你好。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你好。

  主持人:

  洪教授,我们了解,像二许案件实际上在美国已经经历了八年的时间,为什么会经历这么长时间?

  洪道德:

  因为美国的诉讼制度有一个和我们国家不同的地方,就是他们的诉讼期限和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分开的。所以从办案这个角度讲,他们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为目标,需要投入多少时间,原则上跟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并不直接挂钩,至于案件需要多长时间,他们就一直这么追查下去。这个案件从美国方面来讲,他们对有些问题的审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毕竟主要犯罪事实是发生在中国,他们为了查明他们对金钱的指责是不是具有诈骗的性质,他们可能要经过很多方面的调查,这些都需要假以时日。

  主持人:

  像对二许来讲,去年8月份就已经定罪了,为什么到现在才宣判呢?

  洪道德:

  因为美国如果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的话,陪审团只管确定两个人有没有犯罪,犯罪以后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和刑罚,这个由法官进行处理,这期间虽然从法律上讲是有一个基本的要求,但是这个要求不是必须要遵守的,长达好几个月才做最终的量刑,在美国来讲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状况。

  主持人:

  二许分别判处的徒刑是25年和22年,在服刑期间有没有可能被驱逐,或者刑满之后有没有可能再被引渡回国?

  洪道德:

  有可能,但是这个以后还是一个新的问题,两国的司法机关可能还要进行新的谈判,但是有一点必须要强调,美国不论是对他们判了22年还是25年,不论以多少罪名判了他们,都有一点,并不涉及到这两个人在中国的犯罪,现在都是针对他们在美国的犯罪进行的处理,这两个人如果回到中国,中国司法依然要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在中国犯的是贪污、挪用公款这样的罪名。

  主持人:

  二许实际上在这个过程没有认罪,而且不愿意被遣返,美国方面给判了比较重的刑期,依据又是什么?

  洪道德:

  正如刚才嘉宾主持所说的,因为他们没有认罪的话,就没有通过辩诉交易减轻一部分控方对他们降格起诉和免去一部分罪名,这些都没有经过谈判减少,这些罪名根据美国的法律,美国判刑是简单相加,能一直加下去,这几个罪名加在一起,最后的刑期二十多年不足为怪。

  主持人:

  好,非常感谢洪教授给我们带来的分析。

  4亿多美元的赃款能否悉数追回?

  主持人:黄教授,实际上除了对案犯的判刑之外,大家比较关注钱的问题。4.8亿美金是非常大的一个天文数字,刚才从片子当中也看到,除了我们现在了解到的他们在加拿大的几家房产,包括一些表或者首饰之外,好像并没有追回其他更多的赃款,现在大家关心,能不能悉数追回?

  黄风:

  实际上这个案件刚才咱们也都谈到,办理的时间比较长,差不多八年了,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有一个原因,这三个在逃的人员隐藏得比较深,我们发现余振东是在他外逃一年以后才发现的,二许最后被查获,也是在他们隐藏了三年之后,所以他们藏的是比较深的。实际上在发现他们之前,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用了比较多的精力,是追赃,追缴他们被非法转移的资产,非法转移资产在案件前期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相当一部分资产是通过我们的合作,通过我们直接在当地提起民事诉讼,把它追回来了,其中我印象比较深的就是有一笔通过司法协助,冻结扣押,就是在旧金山冻结扣押355万,最后这个资产美国是通过民事没收的方式把它没收,最后美国的司法部长亲自把这355万元的支票交给我们中国的司法部长,返还给中方。所以追缴这一步工作好像比境外缉捕的这个工作开展得更早,而且在前期是最有成效的,后来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发现了这三个人以后,可能主要精力转入对他们的境外缉捕了。

  主持人:

  时间也比较长,全部追缴肯定是非常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黄风:

  对,刚才你说到美国法院做出这个判决,实际上它这个判决我理解它是对这三个被告人确定一种民事责任,因为他们能够追缴的资产,美国和中国方面已经都追缴了,而且都加以没收,有一部分也返还给中方了。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资产没有追缴回来,实际上美国方面让这三个人承担一种民事责任,他们负有向中国银行返还的义务,以后一旦发现他们非法转移资产,他们就有义务把这些资产返还给中国银行。

  主持人:

  现在中美两国之间并没有一个引渡的条约,像类似于这种在国外、在海外定罪量刑可不可以作为以后打击贪官外逃的模式?

  黄风:

  我觉得这次二许在美国被判刑,这也是一个很成功的案例,在通过引渡或遣返难以实现追逃目的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在异地对他们进行刑事诉讼,让这些外逃人员在躲藏地受到刑事审判,受到刑法处罚,这也是我们现在通过这个案件摸索出来的一个新的追讨的替代措施。

  主持人:

  观众朋友,今天我们跟大家一起来关注的是广东开平案件当中的几名主犯在海外被定罪量刑这样一个事件,稍候我们将继续。

  主持人:

  截至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已经同全球3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实际上也给外逃的贪官的生存空间进一步打压,使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接下来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在我国追捕外逃贪官的主要途径中,引渡一直是最正规、最有效的方法,不过截止到目前,中国只与全球3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国家主要是我国的周边国,如泰国、蒙古、柬埔寨、菲律宾等不发达国家,并不包括外逃官员的潜逃圣地,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去年,我国加快了与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步伐,先后与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签约,这也预示着外逃贪官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

  对于很多还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我国要打击外逃贪官就得通过刑事司法协作,据司法部提供的最新资料显示,中国共与4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最成功的案例就是中国、美国、加拿大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国四法律跨八年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欺诈和洗钱案。

  2007年,云南省原交通厅副厅长胡星的审判曾哄动一时,这是因为胡星是第一位被劝返回国受审的贪官,胡星外逃到新加坡后,虽然中国与新加坡之间既无双边引渡条约,也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办案人员最终还是劝服胡星自动回国接受司法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4000余万元人民币。

  进入2008年,鉴于胡星等案件的成功办理,中国最高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当时,最高检察院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使得该模式初见成效,而业内人士也认为,劝返有着快捷、低成本的好处,比余振东模式更具有合理性和推广性。不久前,《法制晚报》报道了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历时六年,三任局长、5波承办人抓住每一个机会,最终成功将一名外逃女贪官从德国劝返回国自首的事迹,尤其值得称道的是,这不仅是北京市,也是全国第一个没有动用外交资源、没有出境追逃的零成本被劝返的外逃贪官。

  当然,并非所有的劝返行动都会成功,2008年10月,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忻伟明和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先后在法国考察期间失踪,滞留法国5天后,忻伟明经劝说已回国,而杨湘洪至今仍然称病,滞留海外,有媒体披露,之前其女儿已定居法国。

  海外追逃难在何处?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黄教授,我们也看到有关媒体的报道,据不完全统计,我们国家现在有外逃的贪官4000多人,涉及到的金额上百亿甚至上千亿,这其中有80%多是金融系统或者是国企的一些工作人员,大家都觉得这么多外逃贪官,打击又很难,这个难度究竟体现在哪儿?

  黄风:

  解决贪官外逃的问题有两方面的事情要做,第一个是人的问题,第二个是物的问题,人的问题就是对外逃的人员我们要缉捕归案、遣返回国。物的问题是要把他们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资产追缴回来。这两个问题应该说是相对独立的,刚才我们看到片子里面,引渡解决的是人的问题,引渡有引渡自己的规则,另外我们刚才片子里面还讲到了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实际上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可以解决物的问题,比如对非法转移资产,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加以冻结扣押,返还给有关国家、受害人,这是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分开的。如果说难的话,人的问题和物的问题都有一定的难度,人的引渡有引渡的一些条件,是不是符合双重犯罪,是不是这里面有一些政治因素,是不是在刑罚制度的差异,比如中国存在死刑,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这种情况下死刑就成为了引渡的一个障碍,追缴非法资产也有一个,就是你怎么能够证明这些资产的来源是属于犯罪所得,也有这样一些比较困难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一个是从人的角度,一个从物的角度,从引渡的角度来讲,我们现在和三十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的条约,但是我们注意到都是周边那些不太发达的国家,另外还有我们和欧美的一些国家之间法律上差异也比较大。而且现在很多的外逃贪官基本上都是逃往这样一些国家,面临这样一些法律上的瓶颈,怎么来解决?

  黄风:

  我们现在和31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确实主要是我们周边的国家,和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受制于一个法律障碍,就是死刑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从2005年我们和西班牙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开始解决了,在这个条约里面我们引进了一个死刑不引渡的条款,如果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请求方应该做出保证,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这个条款的引入实际上对于中国和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建立比较稳定的引渡合作关系扫除了最大的法律障碍,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和发达国家建立比较稳定的、比较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没有特别重大的法律困难。而且事实上来讲,这几年我们也是和几个发达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比如我们和澳大利亚、法国、葡萄牙在短短几年里面都缔结了引渡条约。我相信我们在不远的将来,还会和更多的发达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海外追逃更要国内筑堤

  主持人:

  从我们自身的法律体系建设角度来讲,我们看到也有人提出,说可不可以缺席审判,有的人说是不是可以缺席审判,你逃到国外了,但是我可以按照国内的法律缺席来对你进行判决。也有人说这样做可能还缺乏一些直接的证据,可能判罚不到位,怎么来看待这两种观点?

  黄风:

  缺席审判现在从国际社会来讲,只有少数的国家还保留这样一种制度,中国现在是没有缺席审判的,因为缺席审判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利是不利的。所以我个人觉得,如果仅仅为了境外追讨的目的在中国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话,有点得不偿失。而且你要是对于这个逃犯,你缺席审判了以后,他仍然回不来,你的刑事司法权利还是不能实际上行使,缺席审判不是一纸空文吗?但是我觉得在追缴资产这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没收制度,因为我们现在的没收是在定罪之后对资产进行没收。我个人觉得,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建立一种独立的没收制度,在有关人员失踪、死亡或者在逃情况下,只要我们能够证明他的资产是属于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收益的话,我们就可以把它加以冻结、扣押和没收,这样就解决了在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情况下,对他的资产的没收问题,非法资产的没收问题。

  主持人:

  实际上从外逃的贪官角度来讲,他实际上分为两步,比如在国内进行贪污,然后潜逃到国外。从我们目前打击的角度来讲,比如国外在海外的定罪量刑肯定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就是你逃不出如来佛的掌心,最后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是回过头来我们再说,不要马后炮,很多事情我们都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我们说缺席审判也好,或者海外量刑也好,能不能在国内把这个关口把得更严,无论从制度上还是法律建设上。

  黄风:

  这就是一个更深刻的问题了,预防犯罪,预防贪官外逃,这就是一个更加宏大的综合治理的工程,这就涉及到比如我们要加强自己的廉政建设,加强相应的监督制度,加强一些具体的制度,比如像旅行证件的管理、护照的管理,再有一个,加强反洗钱的一些措施,防止他们把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采用非法的方式转移到境外。所以从预防的角度来讲,我们做的事情就太多了,而且要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处理这个问题。 (来源:CCTV《新闻1+1》)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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