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5月10日电(曹健、于瑶)从今年5月开始,宁夏回族自治区凡具有宁夏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按月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宁夏“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仪式9日在银川市举行。
据悉,宁夏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来发放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年龄在80-89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发放,年龄在90-99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发放,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一律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与农村所有高龄老人都可享受基本生活津贴不同,宁夏对城市高龄老人享受基本生活津贴范围作出了限制。宁夏规定,对已领取离退休金、养老金、遗属生活费,且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家庭收入明显偏高以及子女具有赡养条件的城市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同时,对已经纳入城乡低保、优待抚恤范围的老年人,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本人不重复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