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案折射法律缺失
本报讯 (记者袁祺)5月7日,杭州青年胡斌将马路当跑道,撞死市民谭卓一案,激起社会广泛关注。肇事者目前已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他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成为令人关心的焦点。记者昨天从法律专家处了解到,尽管该案情节恶劣、民愤极大,但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最终较大的可能仍将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来处理。
2004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表弟格洛斯特公爵在一限速60英里的路段上开到70英里,便被地方法庭禁止驾车6个月。而根据杭州市交警部门事后的调查,肇事车主胡斌所驾驶的三菱跑车,不仅存在私自改装的嫌疑,而且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3月,该车还先后有过两次高速公路违章记录。与格洛斯特公爵相比,前科屡屡且超速情节严重的胡斌,却依然能够在杭州市区内自由驾车,这不能不说是间接导致惨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在国内的各大城市,公路飚车早已不是个案。某些人为了追求所谓“速度”、“刺激”,完全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但交警部门在限制这种行为方面,却显得束手无策,依然只能停留在罚款和扣分上。
“我国目前对于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都停留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的事后追加处罚阶段。”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告诉记者,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危害公共安全法》,只是在刑事法规中存在一些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处理的条款。对于像在公路上飚车之类的危险行为,只能按照交通法规中超速的有关条款,“抓到一次处理一次”。最为严重的处罚,也只是吊销驾驶执照,对预防此类行为显得十分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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