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规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措施,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李斌,请他就条例中的重大突破和众多亮点进行解读。
政府推动中医药的发展 李斌告诉记者,条例最大的亮点是突出强调了政府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的责任。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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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政府职责落空及扶持政策不到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应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工资经费补贴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将中医药纳入基本医保 “中西医并重”,一直是我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重西轻中”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医药在发展中遭遇诸多歧视。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和中医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药品目录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
条例还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同其他医疗机构共同承担社会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单位在确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交通事故等伤害救治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以及招生、用工、征兵体检和伤残病退鉴定医院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
李斌评价说,惟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才能确保中医得以与西医享受同等待遇,能在同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共同发挥作用。
“治未病”首入地方法规 为引导社会力量和医疗机构充分发掘和发挥中医药在非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性服务。”
李斌介绍说,这一规定等于将“治未病”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由此为中医药机构开展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立中医院转制需审批 近年来,将公立医疗机构以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已屡见不鲜。李斌介绍说,黑龙江省个别市、县也曾出现将中医院以拍卖、出售等方式推向市场的错误做法。此举既不利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也不符合公立医院应当保持公益性质的基本原则。
就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赤脚医生取得合法地位 条例规定,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向省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中医馆。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申请设置中医医疗结构,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受年龄限制。
对此,李斌指出,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中医药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名中医必须要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所以,对中医执业人员限制年龄的做法是不符合中医药自身规律的。
由于中医药具有“简、便、廉、验”的优势,农村中医药资源丰富,使得中医药在广大农村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通过在农村大力发展中医药,着力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是条例的一个重点。
为了缓解广大农村缺少医务人员的现状,并且使事实上已经存在并实际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大量民间“赤脚医生”取得合法地位,条例在放宽乡村医生从业政策方面作出了规定。
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 李斌指出,各种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具有巨大的学术价值和医疗价值。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宝贵的中医药资源正逐步减少甚至消失。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对于濒临消失的,可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在资金、人员方面应当予以保证。”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组织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帮助开发中医药专利产品、注册商标及对有关中医药著作进行版权登记。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使用、占有权利人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技成果,不得侵犯他人中医药著作权。”
目前,一些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游医、黑中医以及其他服务机构,经常打着中医药的旗号违法经营,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对真正的中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条例规定:“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依法取缔以中医名义非法行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