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件庭审于9日结束,5月17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构成强迫卖淫罪,以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构成嫖宿幼女罪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称改变级别管辖,并非因舆论压力。[习水案是嫖宿还是强奸?] |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 改由遵义检察院起诉
习水嫖宿幼女案改由遵义市检察院起诉 8名被告人分别涉嫌强迫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
贵州省已有最新进展。5月17日,遵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涉嫌强迫卖淫罪,以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涉嫌嫖宿幼女罪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从遵义市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原由习水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袁荣会等8人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及嫖宿幼女罪,分别向习水县法院提起公诉。
4月8日,习水县法院对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因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生变化,习水县检察院于4月21日依法将全案撤回补充侦查。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习水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袁荣会强迫幼女卖淫,已涉嫌强迫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将全案报送遵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遵义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袁荣会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等7人的行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由于冯支洋等7名被告人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与袁荣会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和事实上有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与袁荣会强迫卖淫犯罪并案起诉。
遵义市检察院负责人答记者问 记者:为什么遵义市检察院要改变习水县检察院对袁荣会的原定容留、介绍卖淫的罪名而以强迫卖淫罪起诉?
负责人: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袁荣会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卖淫,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应以强迫卖淫罪对其准确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为什么要以嫖宿幼女罪对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提起公诉?
负责人: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等7人主观上有嫖宿的故意,且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客观上实施了嫖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7名被告人的行为应涉嫌嫖宿幼女罪。
记者:有网友称政法机关因舆论压力退回补充侦查、提级审理?
负责人: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新的变化,可以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习水县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办案中的正常做法,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
记者:为什么要并案审理?
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袁荣会的犯罪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其犯罪行为与冯支洋等7名被告人的行为在证据和事实上有关联,因此,应当将袁荣会强迫卖淫犯罪,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犯罪并案处理。(周以明) (来源:检察日报)
起诉罪名成焦点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此案已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可能成为今后类似案件处理的一个标本性案件。一方面对"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处理要准确、慎重,同时,对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详细]
习水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德平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两个不同罪名,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罪在犯罪构成上很相似,这种相似要件给政法机关工作操作上带来难度,也容易引起一般群众误解。[详细]
新闻回顾:
案发|贵州遵义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被捕
进展|嫖宿幼女案初审结束 涉案5名公职人员详情披露
现场|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开庭 数百群众聚集场面失控
争议|习水嫖宿幼女案受害对象受胁迫 嫖宿一说受质疑
焦点|贵州习水案到底是“嫖宿”还是“强奸”?
网论|律师该不该请辞习水官员嫖宿案?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