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许霆案”盗窃罪没认定
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以侵占罪改判易丽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5月21日,记者从城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曾被称为兰州“许霆案”的易丽娟案,在报至兰州中院审查时,该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易丽娟构成盗窃罪的判决,将该案件发回重审。
2007年1月,25岁的桂林女子易丽娟通过征婚网站与离异的兰州男子刘强相识并很快定了终身。后易丽娟辞职来兰与刘强同居,并商量婚事。2007年5月25日,在与刘强发生争吵后,易丽娟从刘强的银行卡内支取了28.8万元后回到桂林,而后发短信向刘强坦白告知,刘强遂报警。易丽娟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后,刘强以自己在报案前“错误理解了涉嫌盗窃的法律含义的性质”,先后向检、法机关提出撤案和不追究刑责的申请。2007年11月,城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易丽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易丽娟提出上诉后,兰州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9月23日,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易丽娟与受害人刘强之间属于同居恋人关系,就在两人商量结婚事宜前,易丽娟又发现刘强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且有隐瞒年龄的欺骗行为,在一气之下取走存折内的一部分存款后即发短信通知刘强。虽然易丽娟盗窃金额达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但易丽娟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故援引刑法第263条规定,酌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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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从无期改判5年
2006年4月21日21时许,许霆在广州市一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前利用机器故障取款17.5万元。2007年5月,潜逃中的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事引起全国热议,2008年1月,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2008年3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许霆改判5年。据《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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