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沈阳5月25日消息(记者徐志强)日前,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对一起抢劫网络虚拟财产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4名青年因抢劫一名网民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等行为构成抢劫罪,并进行了相应制裁。
据了解,这起抢劫虚拟财产案件的被告王晓全等4人经常合伙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某网吧玩网络游戏。
由于几人级别不高,同时,他们发现同网吧内一个名为“沈阳小伙”的网民“装备”丰厚,在索要未果以后,便产生了伺机抢劫的念头。
08年10月22日零时许,王晓全等4名青年经预谋后,对正在上网的“沈阳小伙”进行殴打,迫使“沈阳小伙”按其要求转出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Q币以及大量游戏装备。
主犯王晓全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他3名被告均被判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像这种网络货币被抢劫的情况,在深圳、重庆等地都出现过,但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互换比例不好界定,因此也给各地方法院在量刑定罪等处罚上带来一定的困难。如何立法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安全,成为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此情况沈阳市申扬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认为:“像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虽在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但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
(责任编辑:陈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