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朱某午后在小区内莫名坠下八楼身亡,房主以及召集他干活的工友被朱某家人告上法庭,究竟应该如何认定责任,一时间成为该案焦点。日前,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朱某和房主都存在过错,终审判决房主补偿朱某家人15000元。
宋某、施某等人是从事家装的木工,平常谁联系到工程就召集其他木工,并负责领取报酬平均分配。去年4月上旬,合肥房主费某经介绍将自己房子的木工活交给宋某,双方口头约定了工程内容,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装修中,经费某同意,4月20日宋某找来朱某装修,参加工程的还有施某、万某。
4月21日午饭后,朱某与施某回到装修的房内,朱某进了南卧室,施某进了北卧室。13时左右,对面楼内一名窗帘安装工发现朱某两手抓着南卧室窗框、面向窗外坐在窗台上往下看。感觉危险,他朝朱某喊了一声,朱某缩回窗内躺在窗台下的桌子上。过了一会,窗帘安装工下楼后,发现朱某已坠楼。朱某被120送至医院后不治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查及调查走访,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坠楼死亡属于他杀。
朱某家人认为,费某、宋某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致使朱某坠楼死亡,作为装修工程的发包者和承揽者,费某与宋某应付主要责任,将两人告上法庭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在坠楼问题上,装修工程无须坐在窗台外进行,朱某的行为很明显不是在装修,也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朱某在装修,因此不能认定朱某是装修时坠楼。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朱某应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明知面向窗外坐在八楼窗台上往下看的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但仍采取冒险行为,最终导致坠楼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房主费某明知朱某等人不具有装饰资质,却仍将家庭装潢交给朱某等人施工,违反了相关规定。作为朱某劳动成果的受益人,依据公平原则,费某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法院一审判决费某支付朱某家人15000元。
朱某家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记者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