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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建设中心主任私借保证金 换回利息出国游

2009年05月27日15: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安在线

  出借他人保证金 换回利息出国游

    身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心思不放在怎样让老百姓住得起房子上,却将房产公司交给中心的履约保证金出借给其他公司收取利息,然后拖家带眷出国旅游,花费17万余元。

昨日,该中心主任李岩嵩和中心管理科科长倪航因涉嫌贪污罪,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同堂受审。据悉,因公款出国旅游遭到起诉的在合肥还属首次。

  以自己名义借出他人钱

  2006年前,合肥众望置业有限公司因中标合肥某处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缴存2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由于合肥市规划调整,该项经适房项目“流产”,但发展中心一直没有退还众望公司保证金。

  2006年6月,四川水景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何某因公司资金紧张,找众望公司董事长洪某借款,洪某因本公司资金无法出借,遂想到缴存在发展中心的保证金,于是和何某一道找到时任发展中心主任的被告人李岩嵩,商谈将200万元的保证金借给水景湾公司使用。“放在账上也是白放,不如借出去搞点钱花。”李岩嵩经与中心其他领导沟通后,同意将200万元借给水景湾公司。2006年6月30日,发展中心以自己的名义与水景湾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利息。至于为何以自己名义借出他人钱,李岩嵩解释,“当时确实糊涂了。”

  收取利息用于出国私游

  水景湾公司收到200万元的借款后,于2006年7月和10月,先后两次支付给发展中心利息75000余元,由发展中心财务科科长窦某保管,但没有入发展中心财务账。“既然该笔利息没入公司的账,我们干脆用来出国旅游。”2006年12月,李岩嵩安排发展中心管理科科长倪航从财务借出水景湾公司支付的75000余元利息,约请众望公司的董事长洪某和总经理杨某,分别带上妻子和孩子等8人,一起前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旅游,共花费17万余元。

  2007年4月和2008年1月,水景湾公司又分别支付13万余元的利息,仍由窦某保管,并且没有入发展中心的账。李岩嵩又安排倪航借出10万余元,归还他和倪航在出国旅游时垫付的资金。

  公款出游当否构成犯罪?

  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不持异议。但就是否构成贪污罪,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被告人李岩嵩的辩护律师说,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国有财产或本单位的财产,但李岩嵩占有的是众望公司的财产,不属于上述范围。并且李岩嵩利用利息出国旅游是和发展中心书记李某一起研究决定的,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对此,公诉人道,《刑法》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本案200万元的归属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为了证明出国旅游系李岩嵩私自决定,公诉人当庭出示,发展中心书记李某证言,证明他是事后知道李岩嵩等人公款出国旅游并认可的。

  倪航律师的辩解耐人寻味。“利用公款出国旅游当然违法,但是我却没看到有人因此受到法律追究,顶多是纪律处分,既然法不责众,也不应该追究被告人的行为。”

  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法庭未当庭宣判。 (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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