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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体检后未被录用 状告企业索10万精神损失费

2009年05月31日03:1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京华时报

  今天要求“入职体检”明天通知“不予录用”

  男子告“忽悠东家”讨10万元赔偿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通过招聘单位的层层笔试、面试和体检后,本以为会被录取的曹先生最终却接到了“不予录用”的通知。

对此不服,曹先生将招聘单位告上法院讨要体检费,并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今年2月11日,曹先生收到海淀一信息公司的面试通知。随后,他先后通过了该公司组织的笔试、技术主管面试。2月16日,曹先生接到该公司的入职通知书和体检通知书。按照该公司规定,他提交了个人入职材料、工资卡账号以及原公司的离职证明。两天后,他又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参加了医院的入职体检。

  2月20日,本以为新工作已经到手的曹先生却意外地接到了“不予录用”的通知。协商未果后,曹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他认为,该公司此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责令该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录用自己,返还体检费用100元及交通费600元,此外还应赔偿其不录用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10万元。

  该信息公司则表示,根据公司的招聘管理规定,他们录取员工需经过初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复试、行政人事部门考核后,再由总裁室确定考核意见及是否录用。曹先生通过复试后,公司总裁室综合考虑曹先生的各项优缺点后,最终决定不予录用。目前,该公司的招聘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所以对曹先生不负有必须录用的义务。

  该公司代理人同时表示,鉴于曹先生在应聘过程中存在合理费用的支出,该公司愿补偿曹先生100元体检费和合理交通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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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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