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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者5年内不能从业

2009年06月02日05: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者五年内不能从业 

  《食品安全法》昨起正式实施

  东方早报记者 李祎

  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全国首张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也在沪诞生。

昨天,杨浦区政府受理中心为第一批通过审核的相关餐饮单位颁发了《餐饮服务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2009年是食药监部门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第一年,与以前的《食品卫生法》相比,餐饮业将会面临诸多新的考验。首先迎接考验的就是餐饮企业的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关口,经营者将被套上五年期紧箍咒,这意味着店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很难再轻易“改换门庭”。

  有关专家介绍说,以前饭店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停业整顿几个月就又可开业。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很严重,饭店顶多关门歇业,饭店老板“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另外的区域换个门面重操旧业,经营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教训,就会带来新的食品安全的隐患。

  据介绍,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处罚办法》中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不但会被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将处以违法食品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业者,将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证的餐饮单位主管人员,将被处以5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的处罚。“出安全事故5年内不得从业”成法规后事实上将抬高餐饮业从业门槛,而对饭店违法采用原料的行为的相应处罚等同于出安全事故,也即严重者将吊证、5年内不得从业。

  昨天,上海市食药监管局还公布了《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行为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在这份管理办法中规定,在食品药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改变生产工艺、配方或添加物质的,将被作为严重违法行为记入监管档案受到重点监管;产销假药及产销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责任人员和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主管人员,将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记入监管档案。

  另外,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此前餐饮服务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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