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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施行第一天南京市爆出维权第一案 首次适用十倍赔偿调解消费纠纷

2009年06月03日08:3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 蒋德

  6月1日是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南京就爆出了十倍赔偿的第一案。江苏南京一市民因为买了变质的粽子,在鼓楼区消协的调解下得到了超市10倍的赔偿。

  5月29日下午5时许,该市民在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两袋“一康”肉粽,一共11.2元。
晚上7时左右,该市民吃了一只,80多岁的老岳母吃了几口,其妻子在准备吃粽子时发现有股怪味,该市民才发现粽子确实变质了,于是立刻带上粽子找超市讨说法。

  超市将同类商品下架,并向该市民表示了歉意,承诺将按照“消法”规定,对其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进行赔偿。但该市民不接受这种意见。他怀疑自己和岳母的身体会因为吃了变质的肉粽而受到影响。他要求超市写份保证书,在明确肉粽确实属于变质产品的同时,承诺他及其岳母因误食问题肉粽,如在15天之内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由超市负责。但超市没有接受该市民的这个要求。

  由于与超市协商没有结果,该市民就投诉到南京市鼓楼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首先建议其带岳母去医院做检查。并于6月1日召集该市民和超市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调解。

  由于超市负责人并不否认所售的粽子存在质量问题,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当天正好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消协将按照新法进行调解,当事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于是,消协工作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对该市民所购的肉粽进行退一赔十,共计5.60元×2袋×10=112元;另外报销投诉方的交通费88元;除此之外,超市还承诺,该市民家人如因食用变质的粽子到医院检查看病,所有费用由超市方承担。消协的调解协议得到双方的同意并签字。

  亲手调处了十倍赔偿第一案,南京市鼓楼区消协秘书长丁梅感慨良多。她告诉记者,在她的印象中,十几元的食品投诉案件,最高的一次赔偿调解,商家也就赔了100元,那个时候,还得当面表扬商家处理投诉的态度好,因为人家确实超过了“消法”关于“双倍赔偿”的条件。而就这件事而言,如果按照以往通行的法规———“消法”第49条的规定,他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就是“退一赔一”,显然该市民的维权行为除了能出一口气之外,甚至连来回的交通费都拿不回来,更谈不上对超市有什么警示作用了。

  有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情况就不同了。丁梅预计,将会有更多的消费者站出来进行投诉,因为随着消费者索赔的赔付标准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也将上升。同时,丁梅也强调,新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保障,例如一瓶矿泉水喝坏了肚子只能赔10瓶矿泉水的钱,但喝坏肚子看病的钱就属于民事责任,生产者要优先赔偿。而他们这次成功调处粽子纠纷,就是依据的这一条。

  对于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的首起消费投诉事件,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许明表示,这说明商家已经认可了“十倍赔偿”的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个利好消息,同时也强化了商家的质量把关意识。另外也说明,政府部门已经将带有惩罚性的条款纳入了消费维权的范畴之中。不过他也指出,就目前的“十倍赔偿”条款而言,虽然比以往的“双倍赔偿”的数额要翻了5倍,但对于一些本身价格不高的产品而言,其赔付标准仍然不高。例如买到一根过了期的价值1元的棒棒糖,那么商家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就10元,这既不能让消费者感到维权受益,同时对商家也丝毫没有惩罚性。而在国外,对于这些小额商品,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就设立了最低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如果你买的是1元过期的棒棒糖,商家最低的赔偿标准可能是1000元。许明认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增加食品企业的违规成本,加重惩罚性条款,这才能时刻鞭策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意识,让食品质量更加安全。

  本报南京6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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