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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流动人口居住证与户籍“挂钩”

2009年06月03日15: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6月3日电(记者岳德亮)3日闭幕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明确提出要将居住证与居住地常住户口挂钩。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在招用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要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由他们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条例指出,居住证分为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但对于未满16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下等情形的流动人口,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持有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据了解,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全省范围内有效。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

  而且,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说,浙江根据新形势,改暂住登记为居住登记,创建居住证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统一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并将流动人口的待遇和权益保障授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符合浙江实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尽可能地为各地扩大流动人口的待遇提供有效平台。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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