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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在中国走向畸形 司法被舆论所绑架

2009年06月05日08: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看了6月4日《法制日报》“声音·综合”版《以司法理性化解“媒体审判”危机》一文,很是有些感触。

  当一些新闻媒体热衷于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时候,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并不是一个国际通行的概念。
在绝大多数国家,新闻媒体非但不能监督司法活动,在案件审理期间,司法机关为了排除干扰,反而可以限制某些新闻媒体的报道活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着特殊的司法体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些国家在对司法与传媒关系进行长期观察和分析之后,深切地意识到,司法活动与新闻报道的价值取向不同,二者是一种平行的关系。

  近些年来,一些法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越来越倾向于借助于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社会同情,试图通过新闻媒体影响法院的裁判。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值得高度关注的社会现象。我们在讨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关系的时候,必须对新闻舆论监督有着清醒的认识。司法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无条件地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对新闻报道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民众的意见,对于那些可能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查明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尽最大可能说服新闻媒体接受司法机关的意见;对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司法机关应当作出正面的回应,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自己的观点。对于新闻报道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司法机关应当做好沟通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详细解释司法机关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适用的法律,做好释疑解惑的工作。

  可以这样说,面对来自新闻媒体的不同意见,司法机关既不能闭目塞听,但同时也不能跟着舆论走,改变自己的法律判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把新闻媒体的倾向性意见作为公正审判的外在动力,把裁判文书作为表达自己意见的最佳方式,以法律许可的形式科学阐明自己的意见。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宜随时随地接受记者的采访,在法庭之外而不是在法庭之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在判决书中发表情绪性的意见,因为这样做就意味着迎合新闻媒体的价值取向,这样做也可能会损害司法的尊严。

  近些年来,在讨论司法与传媒之间关系的时候,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奇谈怪论。一些人认为,司法机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必须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互联网络上发表的意见。但群众的意见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值得信赖的群众意见;互联网络的虚拟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大极少数人的意见,部分法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正是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试图调动和影响舆论,制造社会情绪。事实上,司法机关只要依法办事,就是尊重民意的最好体现,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佳手段。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新闻传播基本法,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的时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一些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律案件的时候,逾越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底线。一些新闻记者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上,要求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表态,根本没有意识到司法的严肃性。

  所以,为了进一步厘清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制定新闻传播基本法,明确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新闻媒体报道案件作出专门性的规定,为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法律案件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指南。

  法无外乎人情。当我们强调司法民意基础的时候,其实就是要求法官依法办事。如果在法律之外,过分依赖新闻舆论,那么,就会在“法律民意”与“新闻民意”之间产生紧张关系,就会掉入民意选择的陷阱之中。所以,强调司法活动中的民意基础,就是要严格适用法律。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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