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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解读金融危机下执行工作意见 强调执行和解建立专案报告制

2009年06月08日10: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6月4日印发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政策进行了调整。“此举对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积极稳妥地做好执行工作,更好地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和谐执行讲究执行艺术

  针对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方法过于粗暴和简单而使矛盾激化的问题,意见将坚持和谐执行确立为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又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俞灵雨指出,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影响时间长,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应当看到,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同的,既便是同一地区,对该地区出口型、劳动密集型等不同类型企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等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执行方案。

  执行和解贯穿执行全过程

  “应当把执行和解贯穿于执行案件的整个过程,通过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妥善关照、处理好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从而既能满足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执行诉求,又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发展或者正常生活。”俞灵雨说。

  具体到个案,要尽量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的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强有力后盾,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应当灵活使用。

  俞灵雨举例说,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

  涉外执行大案要及时上报

  意见规定,下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其他敏感性、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必要时对相关案件提级执行或集中指定执行。

  意见还明确,要建立系列案件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对于众多债权人集中向同一债务企业启动的系列执行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下执行。

  俞灵雨表示,意见规定要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建立汇报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对案件执行中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动利用执行联动机制或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沟通协调,为案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这些在实践中都可以转化为常态的工作机制。

  本报北京6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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