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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败诉仍消极作为撞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软肋 沈阳市民再次起诉拷问官员“法商”

2009年06月08日10: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一居民对政府承建的回迁楼工程质量有异议,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公开相关信息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政府必须作出答复。政府遭败诉后只答复了12项信息请求中的4项,该居民不满再次起诉,法院目前已立案。


  这起公民维护知情权案缘何一波三折?其背后又隐含着怎样的深层次问题?近日,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区政府拒绝答复败诉

  2008年4月,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40-1号的两栋政府回迁楼竣工。

  沈阳市民刘阳为了帮朋友们弄清这处楼盘有无质量问题,遂向铁西区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回迁楼的设计、招标、施工等信息。

  为此,刘阳先后找到铁西区政府、铁西区城建局、铁西区城乡开发建设办公室。有关部门给刘阳的回复是,回迁楼的建筑材料都有合格证,也都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建材和工程质量是符合要求的。但是,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给信息申请人。

  对于这样的答复,刘阳并不满意。2008年8月20日,刘阳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向沈阳市铁西区政府邮寄了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要求铁西区政府能提供回迁楼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等共计12项内容。但这封信发出后并没有回音。

  今年1月5日,刘阳以“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为由,将铁西区政府告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铁西区政府应公开回迁楼工程的全部建筑材料合格证、抽样检验、主体检测报告、工程验收报告,以及所有建筑材料的购买证据,还有招标、施工、监理、监督过程记录,设计图纸与施工情况等。3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提出了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而铁西区政府没有提供其未收到该申请的证据,应视其收到申请;铁西区政府也无证据证明其对原告的申请已作出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铁西区政府应视原告的申请情况作出答复。

  答复不完全市民再起诉

  沈阳中院的判决生效后,铁西区政府向刘阳提供了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沈阳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主体检测报告、建筑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抽取样品的检测报告共4项内容。其余8项信息请求由于判决书没有明确列出,区政府拒不提供。并且区政府的信息答复中只有一项是提供的原件,其余均是复印件,许多关键的内容看不清。

  对于这一答复结果,刘阳仍不满意。4月22日,刘阳再次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铁西区政府的答复行为违法,重新答复,并在提供复印件时必须有相应的原件佐证,对不真实的信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中院经审查,于5月13日正式立案。

  维护知情权需完善制度保障

  此案中铁西区政府“挤牙膏”似地回答市民的做法引起了一些专家学者的关注。有学者指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推进社会民主化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政府均有义务公开。

  公众的知情权不被尊重时可诉诸司法寻求救济本来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然而,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条例的运行情况还难以让人乐观。一些政府部门仍不愿公开自身领域的信息。对此,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均有不同的认识。

  辽宁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法学教授佟连发认为:“出现政府不愿公开信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追责体系过于笼统,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上却显得过于粗疏与轻描淡写。这种由行政机关自行订立的"责任机制"先天就存在不足,难以保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按照条例公开政府信息。”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志伟说:“政府在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公然"赖账",这是条例追责体系中暴露的一个大问题,需要在条例的实施、修订以及今后升格为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过程中加以认真解决。”

  本报沈阳6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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