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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农垦体制改革有关规定 不设改革过渡期

2009年06月09日11: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从7月1日起施行,内容涉及管理机构设置、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及改革方向、政策支持和经营体制改革等多个方面。

  2008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核心是由海南省全面管理海南农垦,把海南农垦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
改革的重点是剥离农垦的社会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年10月,海南省委、省政府制定《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改革做出具体部署。

  省农垦总局体改法规处处长吴裕丰说,近2年来,海南农垦改革的步伐一刻也没有停,并逐步走向深化。此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对海南农垦改革的方向、原则和内容,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固定,将使农垦改革更加彻底和深入,并为农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海南农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决定》的通过,将有利于克服这些困难和阻力,有利于攻克改革堡垒。从另外角度看,改革是必然的,不改革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向改革,则不允许甚至是违法的。这将使农垦改革的使命显得更神圣,改革的方向更明确,改革的决心更坚定。

  5月27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李永利,对《决定》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

  不设定改革过渡期

  关于农垦体制改革的过渡期限,《决定》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李永利说,改革是有过渡期的,但不具体设定是基于两方面考虑。首先,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未就农垦体制改革的过渡期间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农垦改革涉及部门广、人员多,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不确定性,且农垦体制改革需要稳步推进,应当给政府足够和必要的时间、空间,因此《决定》也不规定具体的过渡时限。

  管理机构设置

  《决定》第三条规定:在过渡期内,省农垦总局继续履行农垦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农垦各国营农场设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国营农场区域内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接受省农垦总局领导。过渡期满后,省农垦总局及各国营农场设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

  在过渡期内,省农垦总局依法管理农垦的国有资产,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农垦总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李永利说,这样既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有利于在过渡期内建立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又不影响省农垦总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农垦非橡胶产业的国营农场,可以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具备组建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条件的农垦国营农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并入周边乡镇或者单设乡镇和管理区。

  政策支持

  将农垦发展纳入省和市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赋予省农垦总局编制农垦天然橡胶等产业发展规划的权限。统筹农垦系统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考虑农垦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供应,扶持农垦改善民生及建设项目发展,优化农垦土地资源利用和结构布局。

  省人民政府在全省中小企业项目资金以及西部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垦中小企业及相关产业发展。2008年到2011年,农垦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各项税费外,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省农垦总局,用于解决民生等问题。

  《决定》规定:将省农垦总局纳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步加大对农垦的支持力度。

  李永利说,对农垦改革的政策支持,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必要保障。(记者 孙乐明) (来源: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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