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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白条取走三千万潜逃 检察院断言失信

2009年06月09日16: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人大代表白条取走3000万潜逃

  梅州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错过抓捕时机;省检察院及公安厅一致认为应拘留

  王晓云

  本报讯 记者王晓云报道:梅州市一名人大代表,用300多张白条取走公司3000多万资金?梅州市检察院认为该代表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但无逮捕必要,由此引发争议。

其后,广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达成一致意见,应该对其刑事拘留,还未等强制措施执行,疑犯已经潜逃。

  据资料显示,石某是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同时还是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兴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

  金兴公司于1999年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分别是石某的另一个公司和王某的另一个公司,其中王某的公司出资90%。

  王某说,2004年,他发现金兴公司大量资金去向不明,多次要求出纳交出账本,但出纳拒给。直到2007年底至2008年1月份,金兴公司进行清算时,发现3000多万资金被石某用“白条”取走。

  这些“白条”多达8本,一共300多张。记者看到,上面都有“石某”的签名,落款时间在1999年到2007年之间。数额最小的是1万元,最大的有45万元,总额约3000万。

  其中一张白条这样写道———支条:支公司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00元)。支款人:石某,2001年6月23日。所有白条模式相似,只是支款金额和日期不同。

  王某说,除了白条,还有3份向信用社的“贷款担保”自己毫不知情。这些借款金额总计455万,借款人是石某,担保人是金兴公司。“可是贷款担保根本没有经过我们股东同意”。

  发现石某侵吞公司资金后,王某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梅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08年10月立案。该支队侦查后,认定石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今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然而,检察院审查认定,石某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但无逮捕必要。

  为什么不进行逮捕?举报人王某想不通。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道: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经我们审查,石某确实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按法律规定可以逮捕他,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公安部门对他进行半年多的侦查,他都没有跑过,要跑早就跑了。我上兴宁做了他们的调解工作,石某提出愿意拿出2000万元给王某,这个公司归他,公司的债权债务亦全部由他承担。结果调解不成,他们两个都是市人大代表,过去又是好朋友,我们希望能够调解处理。”

  今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与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研究后,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石某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5月19日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石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是,此时石某已经潜逃。目前,石某正被梅州市公安局通缉。

  ■律师说法

  逮捕人大代表

  可走相关程序

  人大代表犯罪就不能逮捕吗?还是要经过相关法律程序?

  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王云松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王云松律师认为,上述规定只说明逮捕人大代表需要一定的程序,并不表示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就可不予追究,“人大代表”的身份决不能成为犯罪的保护伞,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大机关报告,而不是认定“无逮捕必要”。

  从本案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石某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情形。检察机关断言“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有失国家检察机关司法信用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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