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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学生卖淫案”续:两小学女生并未卖淫

2009年06月10日01: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东方早报记者于松发自昆明

  昨天深夜,云南省检察院和昆明市公安局公布了备受瞩目的3月16日昆明“小学生处女卖淫事件”调查结果,两名小学女生并无卖淫相关行为,但是两人的父母刘仕华与张安芬(二人系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唆使刘仕华另一女儿卖淫,二人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刘仕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张安芬则取保候审。


  刘仕华等人为获取高额补偿,以冒名顶替的方法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媒体,导致媒体作出不实报道。

  云南省检察院则指出,王家桥派出所民警在“3·16”事件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巡防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简单粗暴、不规范的问题。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和刑侦中队长王云晖被给予行政处分,两名巡防人员被辞退,并依法处理。

  昆明市公安局发言人指出,“3·16”事件是由当事小学生的父亲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而早报记者通过相关知情人获悉,经过调查后,检方已经排除了有媒体记者参与造假的可能。

  小学生被换上卖淫者衣服

  昆明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通报称,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已查清“3·16”事件真相。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刘仕华曾因抢劫、盗窃罪判刑9年)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系刘仕华妻子所生)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艳”的卖淫场所。

  3月16日21时许,“陈艳”在王家桥村居住的出租房附近招嫖王某某并带回家时,被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发现,即向带班民警报告,按其指令依法查处。此时,在出租房内的刘仕华发现附近有巡防人员,即与普恩富(系张安芬女儿的干爹,曾因盗窃罪判刑2年6个月)商量后,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躲藏起来,让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以制造事端,逃避查处。

  正当巡防人员盘查时,张安芬冲出出租房打伤巡防员李加权的左眼,刘仕华持刀、普恩富执棍棒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并制服,当场被收缴了刀棍。巡防人员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次日上午,当事人全部离开派出所。

  3月20日,刘仕华、张安芬等人以刑讯逼供、伤害补偿等为由,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投诉。经五华分局调查,排除刑讯逼供,对伤害补偿多次调解未果。刘仕华等人为获取高额补偿,以冒名顶替的方法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媒体,导致媒体作出不实报道。

  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同时指出,“陈艳”既是违法人员,也是受害者,公安机关已商请五华区有关部门给予妥善安置。同时,对张安芬的两个女儿,已商请五华区教育局解决就学问题。

  派出所长被行政处分

  云南省检察院发言人称,现查明,2009年3月16日晚,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到昆明市王家桥村查缉卖淫嫖娼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致普恩富左胸第7、8肋骨骨折。随后,巡防人员将普恩富、刘仕华、张安芬等6名当事人带至派出所交由民警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民警对当事人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普恩富的伤情后经昆明市法医院法医鉴定为轻伤。同时,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刘仕华、张安芬二人在“3·16”事件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检察机关已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检察机关调查,王家桥派出所民警在“3·16”事件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巡防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简单粗暴、不规范的问题;普恩富骨折是在现场控制、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发生的,民警在询问过程中没有殴打、伤害行为;刘仕华、张安芬、普恩富确实存在出具昆明法医院证明弄虚作假的行为。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指出,派出所巡防人员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对此,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理:对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王家桥派出所刑侦中队长王云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涉嫌伤害普恩富的派出所巡防人员李加权、聂正禄予以辞退,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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