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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好心”贪官受审 刘晓庆案律师帮辩护

2009年06月15日02: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三晋都市报
  在忻州地界,郝兴仁这个名字常以其谐音“好心人”出现在人们口中。在县处级位置上工作了26年之久的郝兴仁,以其任职近8年的忻州国土局长为人所熟知,即便是在他因入股陈华梁“天上人间”大酒店,被牵出而致“双规”之后,对这个“好心人”的同情声依然时时涌现。
今年6月4日,郝兴仁一案在静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好心人”的面纱始被揭开。

  庭审辩称“被动受贿”

  6月4日,是个星期四,庭审开始的时候,一缕阳光刚好洒进庄严的法庭。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郝兴仁,在定襄县看守所关押了近5个月之后,站在了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今年57岁的郝兴仁在2008年底以前,一直官运亨通,1952年出生的他,18岁参加工作,31岁即担任忻州市工业局副局长。此后一直被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36岁任忻州地区体改委主任,2001年3月出任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如果没有忻州市民政局局长陈华梁的落马,郝兴仁或可在国土资源局局长任上光荣退休。但是,刚愎自用的陈华梁去年10月24日被忻州市纪检委“双规”后,郝兴仁的政治生命也到了头。因为他在陈华梁将福利大楼改作“天上人间”星级大酒店时,同意其“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有关手续”,并出资100万元入股该酒店。

  2008年12月郝兴仁被“双规”,2008年12月19日,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今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一个多月后的3月2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郝兴仁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3月16日,又移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现场,可容纳50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郝兴仁的家属专门为其聘请了两名律师,其中一位是曾为刘晓庆一案担当辩护的张青松律师。但庭审几乎没有什么悬念,郝兴仁对公诉人所指罪行供认不讳,因为在案发前郝兴仁曾退还100万元贿款,又于4月22日被检察院起诉前退还了剩余的90万元,所以法庭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到已退还的100万元属不属于受贿款的争议中。

  法庭陈述中,郝兴仁惟一一句推脱罪责的言辞是:“我是被动受贿,没有受贿的主观意愿,只因处理事情的方法不当,才形成了受贿的客观事实。”

  轻松谋划土地变更

  郝兴仁案因陈华梁而始,但并不全因陈华梁而发。检察院所查实的两宗受贿也是郝兴仁难以躲过的劫难。

  2006年3月23日,河曲县国华学校以划拨的方式取得1.7659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利润高扬,该学校法定代表人张世荣计划将该划拨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以进行房地产开发谋利。2006年10月31日上午,张世荣与河曲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毛俊耀等人找到郝兴仁,并在郝的办公室里商量此事,并最终商定,先按照审批权限,以河曲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忻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变更土地用途,再作谋划。

  2007年12月,毛俊耀安排下属工作人员以河曲人民政府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处置原国华学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这份向忻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上明确写有:以协议出让方式处置该宗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为市场价的40%。2007年12月24日毛俊耀将其转交给了张世荣。之后,郝兴仁在明知其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在这份请示文件上签署了“同意河曲政府处置意见,报请市政府复函”的意见。直接导致忻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30日下发了《关于处置河曲原国华学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复函》,最终使国家以较低的价格出让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造成损失200多万元。

  此后,在办理该宗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过程中,郝兴仁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张世荣送来的10万元人民币。

  但是,不知什么原因,这件本已“顺利完结”的事情,却在2008年为郝兴仁引来频频举报,直至陈华梁案发。

  频收黑钱办理征地

  郝兴仁的另一件受贿事实与一个备受忻州人争议的房产——“开莱国际社区”有关。这一楼盘规划占地376亩,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位于忻州北部新区主城区核心地带,忻州市人民公园北侧,建成后将成为忻州市乃至省内配套最完善、功能最齐全、品位最高档、环境最优美的大型园林景观社区,曾倍受忻州市主要领导重视,并经评审通过,成为忻州市第一个、山西省第四个“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这个从2005年就已开始运作,2006年开始售楼,2008年还未正式取得土地手续的楼盘,从其运作伊始,就一直贯穿着房产商与郝兴仁权钱交易的全过程。

  2005年9月29日,忻州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赵时明任该公司董事长。同年10月11日,忻州市人民政府以忻政征请字2005(134)号文《关于忻州市二OO五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报此建设用地。赵时明在获悉此信息后的一天晚上,前往郝兴仁的家中,希望能获得此地块。作为回报,赵时明送给郝兴仁100万元,并提出想自己一家公司开发该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想法。

  当时,正值陈华梁“天上人间”大酒店吸纳股金,郝兴仁将此贿金100万元分两次入股“天上人间”,并先后分得红利40万元。

  2006年3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地定2006(112)号文印发了《关于忻州市二OO五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2006年12月8日,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土地编为7块,并发布了出让公告。赵时明为了顺利取得该宗土地的开发权,在挂牌前的一天晚上,再次来到郝家,送给郝兴仁50万元,并又一次表示想独家开发该宗土地。

  拿人钱财,就得替人办事。2006年12月27日,开来公司向忻州市国土局递交了竞买申请书和挂牌报名表。2007年1月23日,郝兴仁主持召开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将上述7块土地以一宗地确认了挂牌底价。第二天,惟一参加竞标的开来公司与忻州市国土资源局以9005万元的价格,签订了总计17.294962公顷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赵时明如愿以偿独家取得了该宗地的开发使用权。

  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为了感谢郝兴仁的帮忙,赵时明再次前往郝家中送给其30万元。2007年6月13日,忻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开来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2007年8月12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

  有郝兴仁撑腰,赵时明有恃无恐,他并没有急于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在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的情况下,忻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6月29日将上述土地证原件出借给开来公司使用,使开来公司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7年6月21日,忻州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证成功取得”的消息,骄傲地称:“近日,在各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公司领导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及多方协调,我公司已成功取得挂牌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一期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但是,由于资金短缺,“开莱国际社区”建设过程缓慢,他们虽然取得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金字招牌,楼盘销售价格一路上涨,但因内部管理出现问题,经常停工,购房者频频告状。

  2008年9月的一天,审计部门查出,开来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这让郝兴仁惶恐万分,他怕赵时明的做法累及自身。于是,他在催促赵时明交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时,将100万元受贿款退给了赵时明。

  截至案发,开来公司仍然欠缴国家土地出让金2205万元。

  “好心人”还是“黑心人”?

  在郝兴仁被“双规”期间,忻州当地网络论坛上,有很多言论同情郝兴仁,不相信郝被“双规”。有人还发帖称,郝兴仁“人品不错”,“是个好心人”。

  2008年12月29日,忻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向社会通报了陈华梁与郝兴仁二人的违法违纪问题,此后,又公布了两人所作的检查。

  至此,郝兴仁被“双规”的传言得到证实。网上的帖子也转而变为“郝兴仁与陈华梁谁的问题大?”的讨论。

  “郝兴仁的腐败问题从数字看确实比陈华梁小得多,但是其造成的后果,比陈华梁严重一百倍!陈华梁贪污的是有数的钱财,这种钱财在时间上,一旦查处其贪污,无后续盈利和破坏性。但是郝兴仁的腐败问题,一旦查处其贪污,仍然有巨大的后续盈利和破坏性。因为土地是有限资源,土地具有不可恢复性质,连续盈利性质。”“太大胆了,真是个黑心人。”这样的言论不绝于耳。

  而在静乐县检察院的起诉材料上,对于郝兴仁入股“天上人间”大酒店并获利的事实并未提及,也没有就此起诉。郝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在开庭之前,郝兴仁所得贿款都已由其亲属筹措退还,包括入股“天上人间”大酒店所得的40万元分红。

  今年4月22日,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就郝兴仁受贿案,正式向静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知看守所里的郝兴仁是否会想起一年前的4月24日,他在忻州市一年一度的国土资源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所做的讲话“要规范从政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当时,他还强调:“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而如今的他,只好用坦白交代、供认不讳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了。

  在郝兴仁所作的检查中,他这样认识自己的错误:“我在任市国土资源局长期间,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没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违反了党纪国法,我现在深感痛悔。对不起党组织多年来对我的培养教育。现在回想起来,一个任处级干部近26年的领导干部,居然犯下如此大的错误,连我自己都感到震惊,实在是追悔莫及。“我在办理河曲国华学校土地变更过程中和办理忻州开来房地产公司土地征用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的现金,突破了起码的警戒线,使自己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起码的纪律约束,导致犯罪……“另在"天上人间"大酒店入股经营,又严重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映,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虽然我已没有资格请求组织对我如何,但我还是希望给我一条生路,教育后人吧!”

  本报记者张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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