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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救助刑事被害人遇资金尴尬和制度瓶颈 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呼唤国家立法提速

2009年06月15日08: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

  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平均在600万起以上,破案率大约为40%至50%左右,也就是说,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万左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根本不可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
即使在已侦破的案件中,由于相当多的加害人家中一贫如洗,没有任何赔偿能力,不少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得不到赔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郑重提出,中国将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

  事实上,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此已有一些尝试和做法。近日,记者特别选取了两个试点工作开展较早的城市———山东临沂和江苏无锡,实地探访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制度在基层的运行状况。

  视点调查

  本报记者 杜萌

  驶过连绵的金色麦田,车子停靠在一家农户院门外。

  一个农妇牵着一名幼童候在院门口。未及寒暄,记者猛然看到,幼童头顶一块半圆形疤痕,令人触目惊心。

  农妇名叫于芝美,幼童是她的儿子乐乐。乐乐今年刚满3岁,却已在“阎罗殿里走过一遭”。

  乐乐明显有些怕生,揪着妈妈的衣角紧紧依偎着。于芝美抚摸着他的头,声音已经哽咽。

  “乐乐现在好多了,可以走路、说话了。上次我们来,他走路走不好,也不会说话。”与记者同来的检察官说。

  由于相当多的加害人家中一贫如洗,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再加上一些因证据等原因无法起诉的案件在检察阶段终止,被害人无法提出赔偿请求,不少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生活往往陷入困境

  和大多数乡村一样,几年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小茅茨村的村民一直过着平凡而宁静的生活,直到2008年12月17日那天惨案的发生。

  那天中午时分,乐乐在路旁玩耍,一个手持铁锨的成年男子走来,猛地挥锨砍向乐乐……

  乐乐昏迷近一个月,于芝美在那些日子里濒临绝望,多次想到自杀。

  陪同记者采访的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泊告诉记者,经医院诊断,当时还不到3岁的乐乐脑颅骨碎裂。医院采取的救治方案是———开颅清理骨渣后缝合。

  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因为服刑期间其妻与他人同居,失去理智的他,便在村里逢人就砍,乐乐只是多名被害人中年龄最小、伤情最重的一个。

  “我家与他无冤无仇……”回忆起半年多前的场景,于芝美抽泣着说不出话来。

  河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海江告诉记者,由于伤害乐乐的犯罪嫌疑人家境贫穷,乐乐至今没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出事后,乐乐家人向所有亲戚朋友借钱救治儿子,如今已欠下6万多元债务。

  带着沉重的心情从于芝美家出来,再经过半小时车程,就到了重沟镇后相庄村。在这个村子里,记者要找的人名叫陈树霞。

  就在记者到来之前,陈树霞刚刚为丈夫张佃连办完周年祭———走进她家,一种难以言表的悲伤压得人喘不过气来。

  去年的这一天的夜里,身强力壮的张佃连在回村路上遭遇3名歹徒抢劫,身中十几刀,被村民发现后送往医院不治身亡。

  村支书张景国挨个向记者介绍着张佃连的老母亲、大哥、二哥、弟弟和妻子陈树霞:“你看这个家,哥哥和弟弟都有精神疾病,妻子是残疾人。张佃连搞长途运输拼命干,这一大家子人全靠他撑着。他走了,这个家咋办?”

  村支书的话音在空荡荡的屋内回响,半晌,陈树霞才嗫嚅着告诉记者,儿子已经被迫辍学,在附近的地方打零工……

  像于芝美和陈树霞这样的家庭,在河东区已有相当的数量。河东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该院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约有三四百件,每年至少有20名刑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生活困境。

  河东区检察院还对2004年至2007年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过梳理,结果发现,有17%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足额赔偿。由于相当多的加害人家中一贫如洗,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再加上一些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起诉的案件在检察阶段终止,被害人无法提出赔偿请求,不少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得不到赔偿,生活一度陷入极其悲惨的境地。

  河东区只是一个缩影。记者此前掌握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平均在600万起以上,破案率大约为40%至50%左右。也就是说,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万左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根本不可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

  刑事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导致生存状况恶化却得不到救助,是被害人长期申诉信访的深层原因。检察机关在尝试解开这个“死结”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个又一个尴尬

  在经过充分的调研之后,河东区检察院于2007年4月开始试行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制度,并获得了区里5万元的拨款作为启动基金。

  该项制度的紧迫性在试行中一次又一次被验证。“我们去一个村里与符合被害人救助条件的一家人谈救助事项,消息一传开,同村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找上门来,把我们"堵"了整整一个下午。”贾海江说。

  一个尴尬是,从2007年至今,河东区仅仅救助了3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庭,支出救助资金9000元。“我们把救助标准"卡"得特别严,实在是因为资金匮乏。”贾海江感慨地说。

  而在记者采访的另一个地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官们遇到的情形更为尴尬。

  江苏溧阳低保户黄小牛的女儿,在无锡市经营夜排档时惨遭杀害,一家人的生活由此陷入困境。

  适逢无锡市锡山区出台《特困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中规定,锡山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检法任一环节发现符合条件的特困刑事被害人就可实施救助。

  当检察官告知黄小牛符合救助条件时,黄小牛一口回绝了。原来,黄小牛担心,如果申请了救助的钱,被告人就会被减刑。他对承办检察官说:“我不要钱,但死刑要由我来执行!”

  为了抚平黄小牛一心要为女儿报仇的激烈情绪,锡山区检察院为黄小牛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针对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一一作了分析,剔除不切实际的要求,劝导他依法维权、理性诉讼。在消除顾虑之后,黄小牛接受了经济救助。

  而对于更多的刑事被害人家庭来说,“在无奈中等待”似乎是更为常见的境遇。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公诉科长孙娣告诉记者,办案中经常要对被害人进行伤势复检,以确定是否构成重伤,通常这需要6个月时间。漫长的等待对于刑事被害人家庭,尤其是“顶梁柱”坍塌的家庭而言,犹如漫漫长夜。

  “有些案件还需要被害人出庭作证,而这些被害人连来无锡的路费都出不起。”孙娣说。

  事实上,如此境况已进入高层的视角。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透露,在受理的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信访与申诉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尽管刑事被害人申诉信访的直接要求是严惩犯罪人,但是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导致生存状况恶化,特别是加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害人未得到任何赔偿的案件,往往成为刑事被害人长期申诉信访、缠访闹访的深层原因。

  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进行地方立法,无锡市开了先河。但救助刑事被害人,需要的是全局性立法。事实上,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法学界,都已经把被害人补偿的国家立法,看成是一件合乎逻辑的事

  在两年多的摸索之后———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关人士称,此条例的意义不可小视,因为,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进行地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而更大的意义在于,此条例一改过去多由法院或检察院单独实施救助的方式,明确了对刑事被害人的特困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与一般的救助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不同,条例首次明确了“主动救助”的概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但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直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同时,为了体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救急”的特点,该条例还专门按照诉讼程序,对救助申请作了相应的规定: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提出;处于提起公诉阶段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处于审判阶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为解决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从长远来看,今后的发展方向必然是规范化、法制化。”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说,“从这个角度看,无锡的立法,其实是在为将来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事实上,无论是司法界还是法学界,都已经把被害人补偿的国家立法,看成是一件合乎逻辑的事。

  有法律专家提出,近年来,我国在刑事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此同时,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尤其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充分的救助制度。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创伤,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方的矛盾和仇恨。

  还有专家认为,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况,渗透在全部的司法环节中。有的案件在公安阶段长期侦破不了,这时可能会出现急需国家补偿的被害人;有的案件在送到检察院后,因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嫌疑人,也可能会出现需要国家补偿的被害人;在进入法院阶段后,需要国家补偿的被害人也会有很多。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全局性的立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6年即着手研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积极推动试点工作。200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调研完成《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调研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建议稿)》定稿文字,报送有关部门。

  2009年伊始,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随后颁布的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郑重提到,中国将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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