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6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林松岭案一审判决结果,其中齐新被判无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林松岭一方与齐新一方均为酒后到达酒吧,齐新等人停车时路过林一方,被指车速过快引起林方不满,双方由此发生口角。进入酒吧后双方继续争吵,林一方开始动手打人,林松岭与他人打伤齐新。后齐新等人将林松岭围住对其群殴,齐新多次脚踢林的面部并最终致其死亡。 |
2009年3月24日,一名记者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拍摄。当日,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在哈尔滨市中院开庭审理。 新华社记者 李勇摄 |
2009年3月24日,一些市民站在法院大门前。新华社记者 李勇摄 |
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宣判实录
记者梁书斌、曹霁阳
6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对2008年“10·11”酒吧命案的一审判决结果。8个月前发生的这起案件,再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天,新华社记者获准进入法庭,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宣判。
被告人齐新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森、被害人林松岭及车亮、王振超、潘兴酒后与李云志、吴琼来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
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停车、启动过程中,经过站在酒吧门前的杨森及车亮、潘兴等人身边,杨森认为车速过快表示不满,与李鑫宇、王金刚发生口角。李峰将李鑫宇、王金刚推进酒吧内。进门后,李鑫宇、王金刚再度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双方均出言不逊。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面部,将王金刚推到楼梯扶手外的滑道内,王金刚跌落至石座上。
李鑫宇、王金刚均被致伤。经法医鉴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发性骨折,构成轻伤;王金刚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在此期间,酒吧保安员上前劝阻,林松岭及车亮不听,林松岭拳打脚踢,与车亮一起将李峰从酒吧内拽至门外打倒,栾奡将林、李二人拉开。此时,齐新边打电话边走出酒吧,杨森冲上去照齐新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从酒吧门前捡起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将齐新打倒在地。杨森、林松岭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冲上去击打齐新面部两拳,致齐受伤。经法医鉴定:齐新头皮裂伤,双手外伤,构成轻微伤。
随后,刘力男、齐新等人将林松岭围住,刘力男打林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一脚。杨森、李峰、车亮上前拉扯,林松岭上衣被扯掉后挣脱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即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击打林头面部数下,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林松岭被击打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0月11日、11月8日将齐新、杨森抓获。刘力男于2008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齐新、刘力男在被害人林松岭等致伤己方欲逃离厮打现场时,追赶并拳打、脚踢,致林松岭当场死亡,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致死林松岭,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量刑。案发后,刘力男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杨森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后不思悔改,又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对本案的发生和事态扩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林某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并由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梅提出的补充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鑫宇、王金刚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齐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力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杨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齐新、刘力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林某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34534元。二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杨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鑫宇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536.43元。被告人杨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刚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70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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