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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基准价公示7天 15日起在全市施行

2009年06月17日00:5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赵阳)房屋拆迁的补偿基准价将公示7天,房主有异议的可以另选机构评估。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获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已于本月15日起在全市施行。


  建立争议处理机制

  根据《意见》,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相关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也可以按照原住房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额评估确定。

  这位负责人说,今后本市拆迁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拓宽房屋安置渠道,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同时,要建立健全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这些做法此前已经在一些拆迁项目中进行了试点,我们看到这些试点总体是成功的。”

  有异议可另行评估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还着重就维护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作了规定。《意见》规定,评估机构要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基准价格,“这个基准价格要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天。”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另行评估须5日内申请

  田滢/制表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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