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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总署:整治音像制品低俗之风要打持久战

2009年06月17日09:1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6月16日电(记者璩静)自4月12日全国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查缴低俗非法音像制品600余万件,先后处理了10家出版、复制、发行单位,有效遏制了低俗音像制品蔓延之势。
为了巩固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果,全国“扫黄打非”办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将专项行动延至7月底。为了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这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为什么要开展专项行动?低俗音像制品从内容上如何界定?

  在各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垃圾中,黄色的东西危害最大;在各种黄色东西中,“黄盘”危害最大;在制售“黄盘”的经营者中,合法的出版、复制、发行单位参与其中,危害最大。合法单位是音像制品市场的主体和主渠道,是先进文化建设和传播的主阵地。这个问题不抓不行,不抓就是失职。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实现亿万家庭最大希望的民心工程,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希望工程。

  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清缴低俗淫秽色情音像制品,整治违法违规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严厉打击少数严重违法违规者,教育诫勉大多数“跟风”者。目标是通过较为彻底的整治,坚决遏制当前音像制品的低俗之风,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八个方面的低俗音像制品:一是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性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内容;二是直接教授性知识、性技巧,且无科学价值的内容;三是大量反复展示人体裸体形象的内容;四是直接暴露人体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性器官,表现为性暗示或性挑逗的内容;五是虽未暴露人体性器官,但仅有小部分遮盖或技术处理,表现为性暗示或性挑逗的内容;六是标示“绝对情色”“十八岁以下不宜观看”及类似性暗示、性挑逗文字的内容;七是含有违反伦理道德的文字或内容;八是其他明显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等。

  专项行动目前取得了哪些成绩,社会反映如何?

  应该说,专项行动已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处罚了10家违法违规出版、复制、发行低俗音像制品的单位,查办了100多个相关案件;二是查缴低俗非法音像制品600余万件,市场文化垃圾明显减少;三是初步探索并开始形成监管的长效机制。

  5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广东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和北京文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许可证。4月30日,广东省文化厅吊销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5月23日,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吊销贵州音像教材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广东省文化厅依法吊销广东金海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对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对中国人口音像出版社进行诫勉谈话,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对广东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和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诫勉谈话。

  处罚公布当天,在全国媒体中掀起报道高潮,引起社会各界对专项行动的关注。多数网民表示,低俗之风对青少年的心理发育有百害而无一利,坚决拥护政府治理低俗音像制品的决心和行动,维护良好社会风气。不少网民还献计献策,提出整治低俗之风任重而道远,需要多管齐下,打一场“人民战争”和“持久战”。

  合法单位如何违法违规制售低俗音像制品?

  以“审读费”、“挂版费”、“出版前期费用”等名义,打着“合作出版”的旗号买卖版号,是目前正规音像出版社违法违规出版制售低俗音像制品的最主要方式。

  以贵州音像教材出版社为例,多年来只有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也无任何内设部门。2005年,该社与广州永洲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合作出版”了10种“人体艺术”光盘,共收取“审读费”3万元并开出了复制委托书。在“合作出版”过程中,该社在收取审读费、开出委托书之后便放弃了对复制、发行和最后实际出版节目的审核职责,属买卖版号行为。正规国有音像出版单位知法犯法而没被制止,从出版单位来讲,是忘记了社会责任,没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社会效益第一位的原则;作为出版社主管主办单位,是放弃了管理职责;从政府管理部门来讲,是依法行政没有落到实处,作风不深入、管理不到位,值得反思。

  专项行动下一步整治重点是什么?如何建立音像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下一阶段主要有:一是对照已公布的701种低俗音像制品目录继续收缴;二是各地“扫黄打非”办将于6月20日至7月10日对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进行检查。对于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企业自查和检查情况,全国“扫黄打非”办将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严惩,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建立音像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即出版单位严格实行“三审”制,指定专人负责版号管理,完善复制委托书使用管理制度和SID码制度,发行单位严格进货渠道,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版号,经营单位在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前,须向市场管理机构报送审验样本,主管主办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和管理,对于音像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等重大问题,主办单位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管单位要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的监管,完善版号、委托书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制度;四是明确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是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不力、失职渎职人员,要坚决追究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月2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将联合召开全国音像出版、复制、发行单位法人工作座谈会,部署从企业自律层面、主管主办单位管理层面、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层面,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监管机制。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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