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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科长押运试卷时拆封让人拍照 受贿百余万

2009年06月18日01: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押运试卷时竟拆封让人拍照

  考试院科长“泄露国家机密”受审

  本报讯(记者 刘丰)押运绝密试卷时,竟将试卷拆封,让人拍照,先后受贿100余万元,拍照者又将试卷转卖,获利200多万元。昨日,市中院审理这起泄露国家机密案。

  本案4名被告人分别是:十堰市人事局考试院评审科副科长刘某;十堰市人事仲裁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某;湖北某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谢某和司机王某。

  据指控:2007年8月,刘某承诺向谢某泄露2007年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在十堰市慧合宾馆的停车场旁,刘某收受了谢某、王某两人贿金20万元。

  2007年9月,刘某和李某到武汉提取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卷,李某在明知刘某要将试卷泄露出去的情况下,违反押运规则,故意放任刘某一人提取试卷。

  刘某将试卷提取后,和王某将试卷带到酒店房间里,刘某将试卷拆封,由谢某、王某进行拍照。随后,刘某告诉李某试卷拆封拍照的事情,并在考试前后分两次,替谢某转交了2万元给李某。

  当年9月18日考试结束后,刘某又收取谢某、王某的贿金59万元,11月16日,在刘某居住酒店房间里,刘某再次收取贿金20万元。

  同时,谢某与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试卷泄露给杭州、深圳等地区的5间培训机构,收取共240万余元。

  检方认为:刘某及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机密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机密而收取贿赂,均当以受贿罪、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及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收买方法,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均当以行贿罪、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辩护人认为刘仅构成受贿罪,并未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谢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谢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但未构成行贿罪。

  李某的律师提出,李某是事后才被告知试卷泄露,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且收受钱财的情节轻微。王某的辩护律师指出,王某只是司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不构成行贿罪。

  本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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