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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报4起公交车火灾 要求做好消防工作

2009年06月18日15: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通报了4起公交车火灾,要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公交运营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6月5日8时许,四川省成都市公交集团北星分公司一辆9路公交车,在成都市三环川陕立交桥下桥处发生燃烧事故,造成27人死亡74人受伤;6月13日9时许,广东省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一辆320路空调大巴发生自燃烧毁,所幸司机和售票员及时发现火情,打开车门,20余名司乘人员全部平安逃生;6月15日12时许,一辆从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驶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大客车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南立交桥下起火,由于处置得当,车上26名乘客无伤亡;6月16日8时许,浙江省舟山市一辆停靠在普陀大干海洋生物园区公交站点的公交车起火燃烧,由于司乘人员处置得当,车上20余人成功疏散。
通报指出,公交车火灾严重威胁公众的生命安全,社会影响极大。

  通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加强对公交运营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公交车运营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指导运营部门加强应急装置保养和电路、油路、气路的安全检查,配齐车窗安全锤,严防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上车,开展车内防火宣传。

  通知强调,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交车、不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维修、不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改正。

  通知要求,公安消防部门督促运营单位对司售人员开展消防培训,使司售人员懂得如何预防火灾,能发现排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后会组织乘客疏散;强化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宣传乘车的消防安全常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交车,发生火灾后及时有效逃生自救。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与有关部门建立报警机制,加强对公交运营单位职工处置初起火灾事故的技术指导,提高其处置能力。(中国消防在线特别供稿)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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