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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拟扩大适用赔偿范围

2009年06月22日18: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二日电(周兆军张蔚然)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十二日下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拟扩大适用国家赔偿的范围。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副主任委员洪虎说,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提交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为此,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删除了原来规定中的“违法”二字。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操作期限、协商程序、举证义务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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