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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得公布与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

2009年06月22日17: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二日电(周兆军张蔚然)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日再次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审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稿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为避免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二次审议稿对有关规定进行上述修改。

  修订草案在初次审议时曾规定,国家机关在统计上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可以处以罚款。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家机关的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不宜对国家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与罚款处罚,关键是要对指使弄虚作假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应有的处分。

  张柏林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际统计局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定中对国家机关处以罚款的规定,保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

  修订草案在初次审议时曾规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对个人处罚款既难以操作,还可能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二次审议稿中删去对个人处以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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