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6月22日电(记者沈洋) 22日,江西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的现象。
《实施办法》的第十六条针对问责的不同方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问责后果。如,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为了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实施办法》将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成员也列入问责范围。另外,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问责时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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