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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诈骗团伙15人在福建被判刑 12人为大陆人士

2009年06月24日06: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据新华社福州6月23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台籍人员在大陆设立窝点、针对台湾居民实施诈骗、非法获利2218.85万元新台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包括3名台湾籍人员的15名被告人获刑。

  三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初,台湾籍人陈某(在逃)为了骗取台湾购物公司客户的钱财,由其出资购买电脑、电话机、路由器等设备,租用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一楼层作为场地。

  陈某聘请台湾籍人翁献能、骆昭仪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下设4个小组,先后雇佣卢艺斌、曾火旺等10多名大陆人员及台湾籍人员卓冬美作为工作人员,按各自的分工共同实施诈骗活动。

  三元区法院查明,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同年6月2日,该诈骗团伙共计诈骗台湾居民新台币2218.85万元,折合人民币488.14万元。三元区法院一审判决:翁献能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骆昭仪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卓冬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12名大陆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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