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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之缺掣肘少年审判广州中院少年庭女法官眼中的未成年人审判(图)

2009年06月25日08: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与法官妈妈面对面

  本报记者 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 粟晓晶 杨晓梅

  对话背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一起被称作现代社会的“三大公害”。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必须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惩处、教育与维权相结合的司法制度。


  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开展设立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广州中院成为广东省乃至华南地区惟一一个试点法院。

  少年法庭的发展前景如何?少年法庭改革如何进行探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陈海仪娓娓道来。

  寓教于审注重疏导

  记者: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且有暴力倾向的特点,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广州中院有哪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陈海仪:我国少年审判工作起步较晚,可资借鉴的经验不多,这是一个不利因素,因此少年特色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多地是依赖于司法实践中的建构性努力。

  从1988年,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在刑庭内设立了广州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合议庭开始,到2006年12月,广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率先建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与之前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审判机构只是少年合议庭不同,广州中院建立的少年审判庭,是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为一体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记者:广州中院摸索并制订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得到了业界的公认。2007年5月,最高院在广州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介绍推广了广州经验,这种模式也被称为“广州模式”。您能具体介绍一下这些经验吗?

  陈海仪:广州中院少年刑事案件审判的经验可以总结为寓教于审和注重疏导,形成了庭前社会调查报告、二次评议二次宣判、法庭教育、追踪帮教、缓刑少年回访考察、服刑少年帮教督导等制度。

  近年来,广州中院更是对少年审判工作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从2007年开始,先后两次向社会招聘了352名志愿者担任“羊城少年法庭之友”,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担任人民陪审员、社会观护员、社会调查员等职,协助法院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的审判、教育、帮教等工作。同时,还试行了判前观察制度:对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措施感到犹豫不决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后给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委派“法庭之友”或者考察帮教基地,对其进行定期考察。考察期满,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表现,再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

  在全国率先构建的“四分开”制度也比较有特色。主要是由广州市的公、检、法、司联合发文,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分开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别矫正,避免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交叉感染”,增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专门保护。

  心理干预机制运行效果良好

  记者:2008年年初,广州中院尝试在少年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这样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陈海仪:所谓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是指在少年审判中,通过专业心理医师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未成年被告人庭审前的紧张焦虑心理;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测评活动,从心理上、性格缺陷上分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成因,为法院的裁判提供科学参考,并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找准改过自新的着眼点,也为判决后对未成年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的一系列心理干预措施的总称。

  自从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到目前为止,广州两级法院已在近30起案例中成功进行了心理咨询与测评试验,从各方反映的情况来看,心理干预机制运行效果良好,获得了广泛认同。其中,在近20起刑事案件中,接受心理干预机制的未成年犯改造效果明显,至今未有重新犯罪现象发生。

  记者:心理干预真有那么大的作用吗?您能不能举个真实的例子?

  陈海仪:2008年4月,被告人詹某(案发时年仅16岁)与同案人吴某,持刀以暴力胁迫等手法抢劫了另一未成年人的700元现金和1部手机。广州中院少年庭在审理该案期间,委托社会调查员对詹某进行了社会背景调查。法庭从中了解到,詹某从小是一名体育特长生,由于大部分时间用于体育训练,其学习成绩相对较差。学习压力较大,又没有适当的同龄人倾诉,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较弱。而其父亲教育孩子时又采用了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式。这次犯罪就是在遭父亲打骂后,恰逢不良同学诱骗而发生的。

  审理该案时,法庭同时启动了心理干预机制。心理测评医师对詹某进行心理测评后发现:詹某存在中度心理障碍,自控能力较差,对权威人物采取敌对态度,对父母不满,具有不良性冒险行为及反社会行为,是典型的青春期表现特征。

  综合这些情况并结合其自身的悔罪态度,在确定了专门的社会调查员与社区、家庭一起做好跟踪帮教后,法庭对詹某作出了缓刑的从轻处罚。法院的这些做法,令詹某心存感激。回去后,詹某的表现特别好。

  创设少年审判组织必不可少

  记者:作为从事少年审判的老法官,您认为我国有没有必要创设少年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少年法庭的未来您是怎么看的?

  陈海仪:我认为,在建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少年审判组织的创设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少年审判组织,就不会有少年司法制度。

  就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已经在少年审判的司法建设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司法制度,已经具备了创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可以考虑在一些比较大的城市设置少年法院,而在其他地方,可以在普通法院内设置独立的少年法庭。

  建立充分适应少年案件的特殊的少年司法组织固然意义重大,但更重要的是,应当对少年审判组织所应当遵循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进行探讨。如果审理少年案件依然适用成年人刑事法律,而没有保护性的法律和程序,那么,选择什么样的审判组织,都会因为无法发挥它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应有的作用而成为一个空壳。

  遏制青少年违法需程序跟进

  记者:在您看来,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哪些瓶颈性问题,约束和限制着少年审判业务的发展?

  陈海仪:尽管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由于欠缺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法成为司法法,法院不能据此作出司法裁判,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确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法。

  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将少年违法行为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对具体情况作出了详细列举。但是,对这些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处理?由哪些机关处理?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处理?该法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

  记者:未成年人有着自身的需要和社会地位,他们的行为和成年人具有本质的不同。在这种特定需求下,您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需要有什么样的基本要求呢?

  陈海仪:这种基本要求就是:将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成年人犯罪中区别出来而作出个别化、保护性的处理。这就要求必须有独立的少年法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规定,而且这种规定不仅是实体上的,也是程序上的,这是确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法能够独立存在的重要前提。

  本报广州6月24日电

  人物档案

  陈海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已经有13年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经历。对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她是“又爱、又恨、又心疼”。从这位已经是一个8岁孩子母亲的言行中,看到的是母性的关爱与责任,而不是法官的威严。面对那些少年犯,陈海仪是一位不折不扣的“法官妈妈”。
图为陈海仪给学生上法制课。 粟晓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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