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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方法院将首次开审火车撞死人案(图)

2009年06月26日06: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重庆晚报
2005年8月16日,北碚火车站火车撞人现场残留的遗物。(资料图片)
2005年8月16日,北碚火车站火车撞人现场残留的遗物。(资料图片)

  地方法院将首次开审火车撞死人案

  梁平县法院打破铁路法院“儿子”审“老子”格局,发出传票定于7月7日开庭

  本报讯 “火车撞死人”将打破由铁路法院“儿子”审“老子”的格局,由地方法院审理。昨日,记者从梁平县法院获悉,7月7日,该院将首次开审重庆一起“火车撞死人案”。

  周义官,男,9岁,重庆市梁平县和兴镇护城村7组人,小学三年级学生。今年5月13日17时11分,他的生命在路经梁平火车站的一辆火车的车轮下定格。

  事发后,父亲周红军和妻子从外地赶回,一边料理后事,一边多次找到铁路方讨说法。但铁路方称责任在死者,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死者家属一些费用。据悉,补偿费用已从最初的3000元提到了1万元。

  周红军称,梁平火车站围墙上出现门洞后,火车站没有及时采取封堵的措施,而且也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也无人员在火车通过前后进行指挥。6月11日,周红军一纸诉状将铁路方成都铁路局和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一并告到梁平县法院,索赔34万余元。

  据了解,“火车撞死人案”以往都是死者家属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为何这次向地方法院进行起诉呢?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胡义松表示,该案是因为铁路外行人被撞死,并非火车上的乘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他们具有选择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或地方法院审理的权利。考虑到方便当事人,所以选择了地方法院。

  案情焦点

  管辖权之争

  其实,本案的焦点在于管辖权之争。两个法院是否会存在“打架”的问题?

  梁平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火车撞击死亡后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死者家属可以选择侵权发生地的地方法院,也可以选择铁路运输法院。因此,梁平县法院享有管辖权。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一法官透露,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案件,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作为路人与铁路方发生的纠纷,这需要看被告方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也要看地方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的裁定。

  梁平县法院表示,由于开庭传票才发出不久,到目前还未收到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函件。

  新闻纵深

  建议取消铁路法院

  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南省高院院长李道民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铁路运输法院。2008年1月,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茂兵,也在重庆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铁路运输法院。

  段茂兵认为,铁路法院在人事、财务等方面与所属铁路局存在诸多联系,铁路法院的办案经费、日常开销、法官工资由同级铁路局划拨,铁路法院法官同时是同级铁路局的职工,可以说铁路法院俨然就是铁路局开的。现行体制不利于消除部门保护主义,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相关新闻

  铁路赔偿变迁

  1979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

  199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

  2007年9月1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施行,以上两部法规同时废止。

  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和行车事故统一纳入“铁路交通事故”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本组稿件由记者 唐中明 采写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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