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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您早》6月26日节目内容

2009年06月26日13: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BTV北京

  [开场白]

  男播:观众朋友早晨好,美丽的清晨,《北京您早》又和您准时见面了。

我是杨砥。

  女播:大家早上好,我是孙颖。今天是6月26号,星期五。欢迎您收看我们的节目。

  男播:美丽清晨,同样也是炎热的清晨。我早晨来上班时就觉出热来了,几天来的炎热天气也让咱们大感头疼,建议大家尽量避免在户外活动。

  女播:特别是老年人,这样的天气更要多注意,要多休息,多喝水,还要必备一些藿香正气,十滴水,人丹等防暑降温的药品,炎炎酷夏,大意不得。

  男播:如果是在户外的话,别闲麻烦,扇子,阳伞,祛暑药,清凉饮料,一个都别少,有备无患。

  女播:这一点特别适用参加今天朝阳招聘会的大学生朋友。有关招聘会的内容,随后我们的资讯内容会有详细介绍。

  男播:好,接下来继续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现在人们最讲究明明白白消费。购买房屋不仅是买了自己居住的空间,更是买了一个生活的环境。

  女播:作为房主,他同时也是小区的主人,对小区的公共空间的设置和使用享有知情权。

  男播:对于这份“知情权”,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新闻标题 [举案解读物权法∶业主享有知情权]

  稿件段落

  【导语】

  古人说:“难得糊涂”,现代人讲究明明白白消费。购买房屋不仅是买了自己居住的空间,更是买了一个生活的环境。所以作为房主,也就自然地成为了小区的主人,也就要对公共空间有一份权利和义务的知情权。现在对于这份“知情权”,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正文】

  丰台区某小区是一个相对成熟的老小区,绿化不错,时至初夏,小区居民也爱出来遛弯、聊天。然而在地上环境光鲜的同时,业主们却向记者表达了对地下室环境的担忧。

  同期:物业把地下室当旅馆出租出去了(业主)

  什么人在住?

  物业把地下室出租给谁了

  我们都不知道

  【正文】

  这是位于小区二号楼地下室的旅馆,记者以租房为由走了进去,昏暗的小窄过道儿里别说逃生标志,连基本的照明也不全,一旦发生意外安全通道是连接外界唯一的通道,而记者却发现通道口被杂物堵了个严严实实。

  【<同期声>】

  这通道能出去吗(记者)

  现在锁着呢

  【正文】

  沿途记者没有发现厕所,却闻到了刺鼻的味道,空气污浊,地面也时常发现烟头、垃圾。

  【<同期声>】

  住的人特别杂(业主)

  而且流动性很大

  有很多不安全因素

  特技转场

  【正文】

  公共场所被别人占用业主不知道,广告无孔不入也让业主对收益的去向产生了疑问。楼宇内遍布了各式各样的广告:电梯轿厢内的广告框图、候梯厅的液晶电视,甚至小区楼体上还有大幅的户外广告。在我的地盘做广告,谁同意了?即使是同意了,那广告收入呢?

  同期:没听说过啊;

  想都没想过;

  这事物业从来没提过;

  他不公开

  咱也不知道啊

  特技转场

  【正文】

  大多数业主在购房时缴纳了相当于房价的2%--3%的大修基金,然而入住之后这笔数目相当可观的资金却很少被提及,究竟是开发商收了这笔钱、还是物业公司代为保管?很多业主始终弄不清楚。

  同期:不知道什么时候用过这笔基金

  交是交了

  我觉得物业应该公开这笔钱的用处

  律师问题:1、物业是否有权利利用这些公有部分从事商业活动?

  【正文】

  专家提到了共有部分,那么一个小区或一栋住宅楼内的哪些地方属于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电梯、水箱等。此次的“司法解释”还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为了便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纠纷,特别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业主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和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都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专家回答:这些收益该归谁所有?

  【正文】

  可见,根据《物权法》,小区物业公司仅具备服务权,利用小区设施从事商业活动必须经业主同意,而且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针对有些业主提到了对收益去向不知情的问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北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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