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邹声文 周婷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8件已经“过时”、不适用的法律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其中包括4件已制定施行50余年的法律。
这次被废止的8件法律主要分为三种情形: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专门事项而进行的立法,在这些事项完成后,现在已与实际不适应的法律;已经被新法律代替的旧法律。
有关专家指出,这次的法律清理为实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得国家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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