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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法院网络直播开庭 网民亲身感受“量刑辩论”

2009年06月29日08: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长沙6月28日电 记者赵文明 通讯员刘舟舟王力夫“坦白罪行在基准刑基础上核减15%;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到位核减20%……”日前,湖南省宁乡县法院一场刑事案件的审判通过网络直播,让许多网民对量刑辩论有了直观了解。


  被告人刘石坚所有的塔式起重机被租用到某楼施工,他聘请了两名无证塔式起重机司机操作。2008年10月16日13时,起重机在对电动机、震动泵起吊过程中,电动机和震动泵突然掉下,砸中正在地面上拉石头的农民工胡某致其当场身亡。2009年3月10日,宁乡县公安局将刘石坚刑事拘留。

  此次庭审增加量刑辩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可各自发表量刑看法。

  公诉人认为:刘石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刘石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民事部分已履行赔偿协议,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刘石坚处以一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刘石坚及其辩护人认为自己的行为虽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真诚,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符合缓刑的条件。恳请合议庭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对其适用缓刑。

  合议庭评议时确定给予本案被告人刘石坚的基准刑为18个月,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合议庭根据本案的相关酌定情节,逐一分项予以核减,即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基准刑基础上核减15%,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到位核减20%,平时一贯表现好核减10%,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核减10%,累计核减10个月。故判决被告人刘石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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