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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连系列腐败案宣判 三人分别获刑12至13年(图)

2009年06月30日16:0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云南网
胡文彬
胡文彬

刀立富
刀立富

因身体有病,朱德兴被法警“架”着进来法庭的
因身体有病,朱德兴被法警“架”着进来法庭的

  孟连系列腐败案今日宣判

  胡文彬刀立富朱德兴三人分别获刑12至13年

  核心速读:今日上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备受外界备受关注的胡文彬、刀立富、朱德兴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3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13年和13年,法院主审法官表示,3起案件的审理比较快,判决文书风格有翻新有突破,而刘宏案将择日宣判。

  三人均获有期徒刑

  云南网讯 原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胡文彬第一个被带进法庭,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彬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7万,美元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退缴赃款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赃款2000美元,继续予以追缴。

  随后宣判的是原普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刀立富,他和胡文彬一样,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不过这名胡文彬前任的原孟连县委书记涉案金额比胡文彬多,达到53.6万元。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最后宣判的是原普洱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德兴,考虑到他身体患病,法院人性化宣判,然其坐着听判决书。法院认为其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没收涉案贪污赃款25.0548万元人民币、受贿赃款33.1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没收违法所得25.2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判决书文本有创新

  法院的主审法官介绍,以上几起案件审判有许多亮点,比如审理快。“拿胡文彬案来说,今年5月24日法院接到公诉,6月11日就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另一个普洱市法院开创的先河就是,以上几人开庭审理时,进行了庭审直播。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3人的判决书文本打破以往风格,有翻新有突破。“比如被告人认定的事实,我们就不一一罗列出来;重点放在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上,对有争议的焦点认定,我们都详细地进行反驳而不是一笔带过等。” 主审法官海表示,关于判决书文本的创新,主要是借鉴了外地一些法院的做法,又加以改进;另外,看了春城晚报等媒体对胡文彬、刀立富、朱德兴、刘宏4人开庭审理的报道,对焦点等归纳得很好,也是一大借鉴,以后,法院还将与媒体加强良性互动。

  据介绍,原孟连县财政局局长刘宏一案,也将在近日内判决。

  胡文彬 10笔受贿发生在春节前

  今日上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胡文彬受贿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彬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12人贿送的人民币47万元、美元2000元,记者从从刑事判决书中看到,其中10笔收受都是发生在春节前。

  指控:非法收受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胡文彬,男,1966年11月6日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原孟连县委书记,后任普洱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去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今年5月24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文彬犯受贿罪,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11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通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文彬利用其担任思茅地区体育局局长、孟连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龙某等12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7万元、美元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文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部分款项属于违规违纪

  对于非法收受龙某等7人贿送的4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其他几起收受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方面,辩护人提出3点辩护意见。

  一是被告人收受王某、刘某等的7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有的是胡文彬岳父生病时送的,属于私人间人情往来,有的属于春节拜年礼金,有的是下级慰问上级领导的公款,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等,不构成受贿罪,属于违规违纪性质。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胡文彬在纪委“双规”期间坦白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文彬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全部款项属于受贿

  7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十分属构成受贿罪,法院审理认为,受贿罪是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其利益的行为或意图。受贿案的本质特征即“权钱交易”,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质问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不可收买性。“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默契,既包括实施、实现利益之行为,也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承诺或意图。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个动态过陈,具体分为意图、正在尚未为他人谋取到利益及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同阶段。案件中,送钱是为了“搞好关系”和以后得到“关照”等,胡文彬收受了他人的财务,无疑侵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符合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及该罪的立法本意,也符合社会关于受贿犯罪的一半观念。

  关于被告人坦白交代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以及是否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既没有向其所在单位,也没有向办案机关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由于其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完全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对其量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文彬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7万元,美元2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胡文彬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经全部退清,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被告人胡文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退缴赃款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赃款2000美元,继续予以追缴。

  记者看到,在胡文彬受贿案中,有12笔款项共计14万元人民币是在春节前收受的。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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