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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条件》将实施

2009年06月30日19: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5分报道,《全国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条件》将在明天(30日)起正式实施,这将极大机场安全管理条例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中国的民航法规体。

  《全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不仅对航空公司机场服务,机场周边安全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首次明确规定民用机场为公共基础设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今天在全国民用机场工作会议上表示,这将有利于机场未来的发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明确了机场的公共设施定位,这对今后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


  条例在保护旅客权益方面取得了可喜突破,需多规定都是针对旅客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例如条例明确规定当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驻厂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经旅客反映属实,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曾经有的旅客跟我反应,投诉不知道往哪儿投诉,投诉完了以后石沉大海,得不倒计时回复,有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这次我们条例中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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